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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自然灾害时有发生,车辆因大雨而受损的情况屡见不鲜。北京遭遇强暴雨,居民车辆被淹、毁坏。车主此时可以向保险公司索赔吗?如果保险公司拒绝理赔,我们该如何追回自己的利益呢?
相关案例
2021年7月26日晚,北京普降大暴雨。原告王某的车辆在北京市顺义区因发动机进水无法行驶。王某与被告保险公司有车辆保险合同关系,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故王某向被告保险公司主张赔偿。但被告保险公司出具《理赔告知函》,并表示发动机进水造成的损坏不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拒绝理赔。王某认为保险公司拒绝赔偿的理由站不住脚,遂将案件告上法庭。
经法院审查,首先,王某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于2020年6月18日签订,本案适用的商业保险条款应以保险合同签订时的内容为准。双方均适用,即适用2014年版商业保险示范条款。其次,原、被告双方还申请对发动机维修项目及价格的合理性进行鉴定。鉴定意见认为,发动机损坏与大雨存在因果关系,修理价格元在合理范围内。因此,法院认为保险公司不能援引免责条款免除其保险赔偿责任,故应赔偿原告王某因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失。
最终,法院作出如下判决:被告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赔偿车辆维修损失人民币118,799元。
法律基础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十七条对于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应当在订立合同时在投保书、保险单或者其他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保险凭证上作出提示;该条款的内容应当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如果没有提醒或明确解释,该条款将无效。
第五十五条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并在合同中注明的,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以约定的保险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
投保人和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没有约定的,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以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作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补偿计算标准。
第六十四条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为查明、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
律师声明
本案中,涉事车辆在大雨条件下行驶,导致发动机故障。根据鉴定意见,大雨与发动机损坏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本案中,保险公司未及时告知王某免责的概念、内容及法律后果。尤其是未明确说明被保险机动车因发动机进水造成的损坏是否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因此,保险公司不能援引免责条款免除其保险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应当赔偿王某因事故造成的损失。
律师建议
当当事人因自然灾害造成机动车损坏时,如果机动车已投保且符合理赔条件,可以先自行修理机动车,并保留相关赔付凭证。然后向保险公司索赔。如果保险公司拒绝,您可以咨询专业律师后,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