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网
一、法律规定
《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构成犯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多次聚众斗殴的;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集打架,造成社会危害,严重扰乱秩序的;(4)人们聚集在一起持武器打架。
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2.组件
犯罪主体是斗争的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与者的;
行为人有聚众斗殴行为的。
三、犯罪事实分析
“聚众斗殴”,是指结伙结伙,为个人恩怨、争霸或者其他不正当目的而进行斗争。这种斗殴通常是非法团伙之间的大规模群体斗殴。它通常是事先准备好的,并携带匕首、棍棒和其他致命武器。很容易给一方或双方造成人身伤亡,甚至给周围无辜群众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
“头目”,是指在群体性斗殴事件中起策划、组织、领导作用的犯罪分子。
“其他积极参与”,是指积极、主动参与或者起重要作用的犯罪分子。
“多次群殴”一般是指3次以上群殴。
“人数多、规模大”主要指帮派之间大规模的群殴行为。
“武装人群斗殴”主要是指参与人群斗殴的人们使用棍棒、刀具以及各种枪械、武器进行战斗。
3、防御思路
1、被告人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被告人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采取行为制止对方不法侵害,给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不属于寻衅滋事罪,被告人应当视为构成正当防卫。
2、被告人不具备主体资格,即不是首要分子或者积极参与者。被告人不是此次斗殴事件的幕后组织者、策划者、指挥者,也没有直接、主动参加斗殴事件。战斗中没有造成直接伤亡。情节轻微的,不应认定被告人犯罪。
3、被告人主观无犯罪故意。聚众斗殴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犯罪故意。目的是报私事、泄愤。被告人主观无与对方斗殴的想法。同时,也不构成犯罪行为,在整个事件中不发挥积极或重要作用。应被视为犯罪。
四、典型案例
1、在李某茂、林某成聚众斗殴案中,被告人林某成缺乏聚众斗殴的主观故意,其客观行为具有防御性。证据不足,认定其构成聚众斗殴罪,依法判处其无罪。
2、曾高德、任忠德聚众斗殴案中,被告人周继文没有聚众,且确实有证据证明他劝任忠德不要把事情闹大。这说明他对于斗殴事件的引发并没有积极的态度,主观上也没有聚集人群。这场争斗是故意的;客观来说,他并没有主动去殴打对方。不能断定周继文是打架斗殴的积极参与者,因此他无罪。
三、李某旺聚众斗殴案。检察院指控李某旺系主犯。法院认为,本案现有证据表明,李某旺在此次群殴事件中没有发挥组织、聚集、指挥作用,也没有杀害被害人郭某。他是大规模斗殴事件的积极参与者。参加者并非集安桥打斗人群的首要分子,其辩解及辩护意见应予采纳。
初稿2014年8月15日
第二稿2022年3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