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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不起诉的六种情形法条(法定不起诉的六种情形口诀)

2024-05-05 20:24:08 围观 : 213 次

立案后不回避侦查的10种不起诉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八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国家安全局立案侦查或者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逃避侦查、审判的,不受限制起诉。时期。这在司法实践中也称为无限期起诉期限。

法定不起诉的六种情形法条(法定不起诉的六种情形口诀)

从法律规定可以看出,如果犯罪嫌疑人没有逃避侦查、审判,但司法机关立案或者受理案件后,由于某种原因没有继续采取侦查、起诉措施,致使司法机关立案或者受理案件后,由于某种原因没有继续采取侦查、起诉措施,超过起诉期限的,不在此限。《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但实践中,仍然存在立案后较长时间未办理的刑事案件由侦查机关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情况。

笔者通过Alpha数据库检索“不起诉决定书”,然后使用关键词“未逃避调查”或“未逃避调查”进行全文检索。共检索到146份文件。经过人工阅读和筛选,重复案件和起诉被删除。由于案件未在诉讼时效期间立案等情况,最终取得有效文件114份。

通过对114份有效文书的统计分析,检察院在侦查机关立案侦查、犯罪嫌疑人尚未立案侦查时,以“已过诉讼时效”为由作出不起诉决定的具体情况逃避调查的情况总结如下。

第一类:侦查机关立案后未采取强制措施

情形一:侦查机关立案后未开展实际侦查活动

典型案例:鄂红检察院刑事不起诉一号[2020]34号案件:朱某甲等5人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

2013年2月8日,一群年轻人闯入受害人王某某家中,砸毁家中电视机、电器、门窗等物品。物品损坏价值估计为25,491元。2013年3月4日,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认定范某为该案犯罪嫌疑人。2020年7月31日,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将案件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

经检察院审查查明,公安机关于2013年3月4日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对范佳立案后,未及时调查取证,也未及时调查取证。采取强制措施。繁嘉也没有逃避调查,且时间已超过五年诉讼时效。

最终,检察院决定对范A不起诉。

情形二:侦查机关立案后,犯罪嫌疑人到达,但未采取强制措施

典型案例:武警南市检察局案9号,朱某甲等5人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

因林地权属纠纷,犯罪嫌疑人朱某等5人分别于2011年7月12日、8月14日将被害人潘某在林地种植的桉树树苗砍伐毁坏,并拆除了林地。警卫室。据估算,两次被毁的树苗价值元,护林室价值8530元。

武鸣县公安局于2011年8月1日、2011年8月17日立案侦查后,对受害人和证人进行了约谈、现场勘查、价格鉴定等工作,但没有讯问犯罪嫌疑人或采取强制措施。未起诉人朱B、朱B、朱A、朱鼎、朱武自案发时起至2017年未逃避侦查,也未再有犯罪行为。2020年2月20日,公安机关将案件移送至公安机关。提请检察院审查起诉。

检察院审查后认为,朱乙、朱乙、朱甲、朱丁、朱武故意毁坏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应适用的最高法定量刑范围是三年监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87条规定,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五年后,犯罪超过诉讼时效的,不再追诉。

情形三:侦查机关立案后确定了犯罪嫌疑人的身份,但没有逮捕、通缉。

典型案例:金融检察院不起诉7号案李某涉嫌故意伤害罪

1998年9月29日,犯罪嫌疑人李某与受害人秦某因车辆维修问题发生争执,最终引发肢体冲突。冲突中,李某持枪砍伤了被害人覃某的左颈、左后耳、左上臂。经鉴定,左颈部损伤构成轻伤。

2007年10月26日,金秀瑶族自治县公安局决定以涉嫌故意伤害罪对未起诉人李某甲立案侦查。2019年5月30日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2020年4月8日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

检察院审查后发现,立案侦查后,李某并未被列入通缉名单。李某于2000年开始在广东省珠海市环卫站工作,直至2019年5月被传唤。他使用真实身份在机场工作。2016年,他被列为县建档立卡贫困户。案件立案移送审查起诉12年间,李某长期外出务工,但其行为不具有主观逃避侦查的故意,客观上也没有落实逃避侦查的事实。

最终,检察院决定对李某不起诉。

场景四:侦查机关立案,检察院批准逮捕。批准逮捕后,侦查机关未及时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

典型案例:翁检控诉刑侦第37号案何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

2001年9月28日,犯罪嫌疑人何某甲、被害人徐某甲等多人一起吃晚饭。后因琐事,何甲伙同何乙、何乙、宋某对被害人徐某进行殴打。经法医鉴定,徐某伤势较重,构成三级伤残。公安机关立案,2007年1月检察院批准逮捕何某。

然而,何某甲始终没有被绳之以法。宋某某事后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019年8月,何某接到公安机关催促其在家自首的通知书,同年9月20日被归案。2019年11月18日侦查终结,案件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

检察院审查发现,2001年案发后,何某曾到东莞、广州、肇庆等地外出打工。这期间,何某佳只知道徐某某是被他们四人打伤的,而且各自的家人也拿钱给徐某某治病。他并不知道徐某某伤势严重,导致严重残疾。因此,他每年春节前都会回家过年,或者清明节前去扫墓。

2007年9月,何某回家登记结婚,随后生育了几个孩子。2008年元旦至2011年,他在肇庆市开设酒店并经营餐饮。2011年3月、4月回国后,继续在家经营餐馆大排档,直至2019年9月20日被捕。

其间,何某甲于2006年6月21日、2008年12月26日两次到周皮派出所办理身份证事宜,并不知道他、宋某某、何某某、何某某丁已被立案。因造成严重伤害,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他也不知道自己于2007年1月经本院批准逮捕,并对宋某某判刑。

2019年8月,何某佳接到公安机关催促其在家自首的通知后,并未因此潜逃。由于妻子即将临盆,他决定等到妻子临产后再投案自首。结果,何某甲于2019年9月20日在家中被捕。

到案后,何某甲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家属了解受害人现况后,积极赔偿受害人损失。双方达成经济赔偿刑事和解协议,自愿赔偿被害人15.8万元,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最终,检察院认为,何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依法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但公安机关立案后,在未逃避侦查的情况下,未能及时采取措施抓捕何某甲。结果,距离案发已经过去了近18年,距离他到案子最长的时间也过去了10年。起诉期限为五年。

最终决定不起诉何某甲。

第二类:侦查机关立案后,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强制措施,但未继续起诉。

情况五: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侦查机关解除强制措施,不再继续侦查起诉。

典型案例:粤安检察院一厅起诉Z15、16号,刘某某、蒋某某涉嫌开设赌场

刘某某和蒋某某是夫妻,他们以开游戏厅为生。2012年2月以来,二人通过“钓鱼机”、“龙机”等方式组织人员进行不法活动,非法获利15万元。2013年12月4日,数人在刘某某、蒋某某开设的游戏厅发生性行为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

2014年1月2日,刘某、江某返还违法所得共计15万元。广安市公安局广安区分局于2014年1月2日对刘某、江某刑事拘留,同日将强制措施改为监视居住;2014年6月30日解除监视居住。2021年1月7日,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

经检察院审查认为,2013年12月4日,广安市公安局广安区分局以涉嫌开设赌场罪对未起诉人刘某、江某立案侦查,2014年6月30日解除监视居住,案件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也没有继续采取侦查、起诉措施收集或者调取新的证据。2014年1月2日至2021年1月18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予追究。起诉期限的限制。

而且,第八十八条规定的无限期追诉期限,仅适用于犯罪分子“逃避侦查、逃避审判”的情况;犯罪分子没有逃避侦查或者审判,但司法机关立案或者受理案件后,由于某种原因不继续侦查或者起诉措施,导致追诉期限届满的,本规定条不适用。

情况六:取保候审期满后,侦查机关未解除强制措施,未继续侦查起诉。

典型案例:吉林省检察刑部遂[2020]42号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案

2008年11月18日13时40分左右,陈某某驾驶的汽车与杨某某驾驶的两轮摩托车相撞,致杨某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经认定道路交通事故责任,陈某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杨某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

该案发生于2008年11月18日。2008年12月17日,临漳县公安局决定立案侦查。陈某某于2010年1月28日被捕拘留,取保候审,2020年7月24日移送审查起诉。

检察院经审查认为,临漳县公安局十年未改变强制措施,未继续侦查。陈某某不存在逃避调查的情况。该案已超过起诉期限,决定不起诉。

情形七:取保候审期满后,侦查机关将案件移送审查起诉。随后,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但侦查机关未能及时补充侦查。

典型案例:南京市检察院刑部遂[2019]13号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

2013年11月21日21时许,未起诉者李某某醉酒驾车回家。当他到达白马洞大桥路段时,车辆离开高速公路,停在河堤上。现已被南漳县公安局立案侦查。经鉴定,李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66mg/100ml。

该案于2013年11月25日由南漳县公安局立案侦查,经南漳县公安局决定,于2013年11月26日被南漳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14年1月22日,侦查机关将案件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院于2014年2月13日首次将案件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7月23日重新作出补充侦查报告。

检察院审查后认为,本案证据能够证明该案移送公安机关审查起诉已有五年,犯罪嫌疑人李某某五年内没有逃避侦查。本案的刑罚为拘役,最高刑期为六个月。五年后,不应再提出起诉。

第三类:犯罪嫌疑人到案后,侦查机关作出其他处理决定,不继续追究刑事责任。

情形八:立案后侦查机关作出驳回决定

典型案例:泰代检察院刑部立[2021]19号周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

2004年11月5日,犯罪嫌疑人周某某为发泄情绪,伙同刘某某、王某某多次闯入泰安市岱岳区某办公楼内的一家公司,毁坏该公司办公楼内的物品。办公室。经查明,物品损失共计5249元。

泰安市公安局岱岳区分局依法立案侦查。2005年3月25日,泰安市公安局岱岳区分局因情节明显轻微,社会危害不大,决定撤案。2019年7月22日,泰安市公安局岱岳分局重新立案,同年10月17日对周某实施取保候审强制措施。2020年9月8日,侦查机关将案件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

检察院经审查认为,侦查机关立案侦查后,刘某没有逃避侦查,2004年11月5日后没有再出现新的犯罪事实。周某的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但犯罪已过诉讼时效,决定不起诉周某。

情形九:经侦查机关审查后,案件移送民事纠纷调解结案。

典型案例:全国人民检察院刑一侦字〔2020〕29号,黄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

2005年6月10日,因琐事纠纷,钟某某纠集犯罪嫌疑人黄某某、文某某甲等人对陈某丁、陈某兵、陈某五进行殴打。2005年10月,法医鉴定陈兵伤势为轻伤甲级,陈丁伤势为轻伤乙级,陈鄂伤势为轻伤甲级。

2005年11月,在全南县公安局调解下,被害人陈武、陈兵、陈丁、钟某达成调解协议,钟某支付被害人全部医疗费,并赔偿陈某。E的费用为2万元,陈兵的费用为5000元,陈丁的费用为5000元。三名受害人表示,不会追究钟某某等人的刑事责任。

2005年全南县公安局办案时,将其列为故意伤害案。查清案件事实后,未立案,也不追究涉案人员的法律责任,已通过民事纠纷调解解决。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27日立案,同年9月4日移送审查起诉。

检察院审查后认为,2005年6月,黄某跟随钟某打伤陈武、陈兵、陈鼎等人,符合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然而,2020年5月,公安机关27日才立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87条规定,无论是否涉嫌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均已过了起诉时效。

而且,黄某某案发后一直在家中,并没有逃避调查。钟某某积极赔偿受害人损失并获得理解。据此,公安机关通过民事纠纷调解结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88条关于延长起诉时效的规定不适用。规定。

第四类:侦查机关立案后,对犯罪嫌疑人以其他罪提起公诉,但司法机关在审理其他罪时不予处理。

情形10:在起诉过程中,犯罪嫌疑人供述了其他已立案的犯罪事实,但司法机关不予处理。

典型案例:纪某某涉嫌寻衅滋事案

1999年8月26日晚,犯罪嫌疑人纪某在双阳区夜夜城与赵某发生冲突并被殴打后,串通李某、王某、袁某等12人帮助其打架。一群人拿着步枪和镐柄来到了黑夜城的城门前。由于赵某不在,他们将在永夜门前大排档吃饭的卢某等人误认为是赵某的同伙,将卢某打伤。

经法医鉴定,受害人卢某某头部重伤。受害人卢某某于1999年8月26日报案,公安机关于2000年4月12日立案侦查。

季某某作案后,于2000年4月14日逃往辽宁省沉阳市,2000年4月16日在辽宁省沉阳市沉河区实施抢劫,次日被抓获。未起诉人吉某某在辽宁省沉阳市沉河区上原派出所审讯时,吉某某两次供认不讳,并曾写过一份自写材料,承认了自己在吉林省砍伤他人的事实。然而,2001年3月8日,辽宁省沉阳市沉河区人民法院仅以抢劫罪判处季某有期徒刑14年。

但司法机关在办理抢劫案时,并没有涉及寻衅滋事造成重伤的事实。2011年1月18日,季某刑满释放。

1999年实施犯罪的同案被告人季某某,分别于2001年1月17日、2008年12月29日、2014年5月22日被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三次判刑。但在此过程中,季某某并没有被判刑。被追究刑事责任,纪某某也没有在网上被追究。

2019年4月22日,纪某某因本案被长春市公安局双阳区分局监视居住,将于2019年5月23日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

检察院经审查认为,纪某某于1999年8月26日寻衅滋事,造成重伤,其起诉时效为15年。2000年4月16日,未被起诉的纪某某又犯下新的罪行。他的起诉时效中断,将从新犯罪完成之日起重新计算。因此,起诉时效将于2015年4月16日结束。

公安机关虽于2000年4月12日立案侦查,但纪某某没有逃避侦查,也不符合第《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号第八十八条规定的免除追诉时效的条件。因此,本案已超过起诉时效。

例外情况

实践中需要注意可能影响“立案后不逃避调查”认定的特殊情况。最典型的是受害人的上访和投诉。

例如,刑部检检司[2020]第31号案潘某某涉嫌寻衅滋事案。该案发生于1995年5月7日,犯罪嫌疑人潘某等5人与被害人甄某、张某醉酒发生争执,引发肢体冲突,造成甄某某轻伤,张某某受伤。轻伤。

2000年11月22日后,侦查机关没有讯问潘某及其他涉案人员、证人,也没有对潘某采取强制措施。2020年3月9日,侦查机关将案件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随后,检察院认定潘某没有逃避侦查,但公安机关已经十五年没有对潘某提起公诉,并认定案件期限届满,决定对潘某不起诉。

但受害人张某某向检察院报案。检察院复查发现,潘某在侦查机关讯问时未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并隐瞒了案发时拍打车门引发纠纷的行为,应予追究。被视为逃避调查的案件。

此外,受害人张某某及其亲属自2001年起长期写信、来访,指控甘肃省公安厅5月在酒泉市清水镇被多人殴打致伤的事实。1999年12月9日,构成潘某某寻衅滋事案。诉讼时效期限延长。最终,检察院撤销了此前的不起诉决定,将案件移送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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