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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05 01:19:10 围观 : 755 次

诽谤罪的裁判规则01、利用信息网络捏造事实诽谤他人,公然损害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构成诽谤罪。被告人张某于2003年至2008年攻读博士学位,导师为凌某。2008年硕士毕业,2010年至2018年在上海中西医结合医院工作,轮转中医科、内科、中医科。医学皮肤科等约8个科室于2018年底办理了退出手续。2019年初,被告人张某多次前往自诉人办公室及诊所地点寻衅滋事,声称自诉人凌对他有恶意。2020年6月,被告人张某在新浪微博“生命的泪水”账号下发表标题为《上海科学技术奖的专家教授有学术诚信和师风师德方面的要求吗?》的博文,编造自诉人凌某“从事权色交易、中医系慢慢成了他的后宫”“而凌某在博士论文答辩、求职阶段、工作期间,因被告人张某未达到的潜规则,利用职权或影响力对被告人张某进行打压,导致张某失败的事实为取得博士学位,工作不顺而辞职,经上海市杨浦公证处公证,该博文被转发3725次,点击5093次,评论1007条。2020年9月,被告人张某发表文章,标题为“010-天涯论坛上的点击量为3万,标题为《加油哟哟》,点击量达460次。上述博文已超出个人陈述事实的范围,已在网络上传播。累计点击浏览量超过5500次,转发量超过3000次。情况很严重。张某的行为符合刑法规定的诽谤罪。如有必要,应以诽谤罪定罪并处罚。被告人张某的上述辩护没有事实、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利用信息网络捏造事实诽谤他人,公然损害他人名誉。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诽谤罪。自诉人凌某指控被告人张某犯有诽谤罪,被判有罪。02自诉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时,应当提供足以证明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证据。证据不足不构成诽谤。张自诉人称,自诉人通过知乎平台与曾某联系并见面。会议期间,自诉人趁曾某不注意自行离开。此后,曾某在知乎平台恶意散布谣言、诽谤自诉人。张某提交了北京智者天下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两份《女生遭名校博导噩梦般骚扰、打击报复、逼迫就范十五年,“流氓行为”曝光》号作为新证据,坚称曾某通过在信息网络上发帖恶意诽谤自诉人。这对自诉人的生活和声誉造成了极其负面的影响。构成诽谤、侮辱。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他提起刑事自诉,请求对曾某以诽谤、侮辱罪判处刑罚。本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自诉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时,应当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本案中,自诉人张某提交的两份文件是为了回答知乎提问“上海的你,择偶标准是什么?”结合自诉人提供的证据,无法证明该答案含有对自诉人的诽谤、侮辱,情节严重,不符合侮辱诽谤罪的构成要件。综上,张某的起诉不符合刑事自诉案件的受理条件。依据本案第《协助调查回函》号第三百一十六条、第三百二十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不予受理张某的起诉。03自诉人提起的刑事自诉缺乏证据,不符合自诉案件法定受理条件,法院不予受理。

自诉人黄某向本院提出起诉书。起诉书称:自诉人黄某系某村村委会书记。2020年9月起,李某在未核实相关情况的情况下捏造事实,随意发布大字,对自诉人及其家属进行侮辱、诽谤、恐吓,给自诉人的生活、工作、名誉、人格尊严造成严重不良后果。检察官及其家人。影响。为此,自诉人请求以诽谤罪追究李某的刑事责任。为了证明自己的说法,黄自诉人提交了大字报《致全体村民的一封信》照片、大字报《要么你死,要么我死》照片、短信截图、抖音短视频和其他证据。经审查,自诉人黄某提供的证据在大字报《致全村股东须知》中发现,李某对本村涉及拆迁房屋的定性有异议,请求村民支持。大字报《致村里股东的一封信》内容虽然对自诉人黄某违纪的可能性提出质疑,但并未捏造自诉人黄某违纪的事实;大字报“不是你死就是我死”的内容不涉及捏造事实、贬低自诉人黄某人格、损害自诉人名誉的行为;只有自诉人知道短信的内容。黄、李没有传播;两条短视频在抖音上已被转发4次、评论2次。本院认为,黄自诉人提起的刑事自诉缺乏证据,不符合自诉案件法定受理条件。对于双方之间的纠纷,可以寻找其他方式解决。自诉人黄某不愿撤诉。依据本法第《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条第210条、第《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条第320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对自诉人黄某的起诉不予受理。04自诉人未提供其他证据证明该言论系捏造,且该言论对自诉人的人格和声誉造成严重影响。不构成诽谤。自诉人称,原告自1996年起进入环保农业机械科研领域,拥有实用新型专利和发明专利。被告人郭某作为从小与自诉人一起放牛的玩伴,对自诉人有些嫉妒。而且,由于自诉人多次拒绝协助被告人杀死其女子的奸夫,被告人一直对自诉人怀有怨恨。被告随后侵占了自诉人的一块土地,并开始捏造事实,对自诉人进行一系列侮辱和诽谤。被告人郭某辩称,他从未在任何人面前说过王某是小偷,只是当着王某的面骂过他。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1、郭某的行为不符合诽谤罪的客观要件。王早年在部队偷车的说法,在荣发村流传已久。这不是郭的“发明”。郭某在王某诉状中称郭某为小偷、骗子的话,是郭某对王某的多次侮辱。无理滥用起诉权后发表的极端言论并未给王某造成名誉损失,不属于法律规定的严重行为。因此,郭某的行为不符合诽谤罪的构成要件。2、郭某的行为不符合诽谤罪的主观要件。诽谤罪必须具有主观故意。行为人知道自己正在散布可能损害他人名誉的虚假事实,知道自己的行为会产生损害他人名誉的不良后果,并希望出现这样的结果。在此情况下,王某偷车的传闻已流传多年,来源无法考证。如果该说法是假的,郭氏只是将虚假事实误认为是真实事实并进行传播,其目的并不是败坏王氏的名誉,而只是发泄愤怒。3.自诉人声称的数十万或数百万美元的经济损失,首先毫无根据,其次与诽谤罪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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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郭某针对王某的相关言论不构成诽谤。本院认为,根据刑法第《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条第246条的规定,诽谤罪是行为人具有损害人格、名誉的主观故意,并捏造、传播某些事实的客观行为,情况的严肃性是一个构成要素。在自诉人提供并经本院认证的证据中,只有两名证人证实曾听到被告人郭某散布有关王某盗窃的言论。自诉人没有提供其他证据证明该言论是郭某捏造的,并因此证明该言论对自诉人的人格和名誉造成了严重影响,情节严重。因此,自诉人指控被告人郭某诽谤的证据不足,其指控不能成立。05自诉人提供的证据只能证明双方当事人在微信上互相侮辱,不符合“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条件。因此,自诉人指控被告人侮辱诽谤,缺乏证据。2018年以来,被告明知对方有妻女,与自诉人丈夫公然非法同居,并在外以夫妻名义相待。经再三劝说,他仍无悔意。当自诉人夫妇在家睡觉时,他们偷偷拿到了自诉人家的钥匙,并在夜间打开门进入了家中。自诉人发现后报了警。吴被带到警察局,并将自诉人家的钥匙归还。吴某仍不思悔改,不断纠缠。自诉人婆婆再次报警,派出所再次对吴某进行批评、警告。在被告人的干扰和破坏下,自诉人丈夫提起离婚诉讼。被告人多次寻衅滋事,公安机关3次出警,造成了恶劣社会影响,给自诉人、女儿、婆婆造成了极大的心理伤害。自诉人与被告人多次微信交谈。自诉人劝说被告离开,但被告却公开侮辱她并使用攻击性语言。本院经审查认为,自诉人指控的“破坏他人婚姻家庭”不属于第《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号规定的犯罪。自诉人指控被告人寻衅滋事罪不属于自诉案件范围。自诉人指控被告侮辱和诽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46条的规定,要求“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自诉人提供的证据只能证明两人在微信上互相侮辱对方,不符合“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条件。因此,自诉人指控被告人侮辱诽谤,证据不足。06在信息网络上捏造事实诽谤他人行为严重,且诽谤多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其行为已构成诽谤罪。2016年至2018年,被告人徐国辉在金湖论坛、淮水安澜论坛注册账号,捏造事实,多次发布诽谤陈、朱、毕的虚假信息。其网上帖子的总点击量和浏览量达到了次。具体事实如下:一、2016年2月至3月期间,被告人徐国辉在金湖论坛注册账号,多次发布陈某性别身份等虚假信息内容。他还公布了陈某的头像和家庭住址,致使陈某精神失常,严重受伤,其网上帖子点击量达9238次。2、2017年,被告人徐国辉在淮水安澜论坛注册账号,多次发布含有朱某涉嫌参与杀人、抢劫的虚假信息。网上帖子被点击、浏览次。

3、2018年,被告人徐国辉在淮水安澜论坛注册账号,多次发布毕某收受贿赂、纵容卖淫、淫乱、“渣警察”、“腐败警察”等侮辱性词语攻击毕某的人格和名誉。该在线帖子被点击和浏览了13,637次。本院认为,上诉人徐国辉在信息网络上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诽谤多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其行为已构成诽谤罪。07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自诉人无罪。2018年6月,被告人徐某在接受网络媒体摄影记者采访时发表“他是一个很残忍的人,人人都害怕,有仇就会到人家里骂人、指名道姓”等言论。”。此评论在“仓山吧”、“腾讯视频”、“天天视点”、“公众论坛”、“红网论坛”、“搜狐”等网络平台广泛流传。一审法院认为,从整个案件的证据来看,自诉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在庭审过程中没有提供证据证明被告人公然贬低自诉人人格,损害他人名誉。被告人徐某的言论相对轻微。也未能证实传播该视频和网络平台的人就是被告人徐某。因此,指控被告人徐某犯侮辱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自诉人及其代理人未向法庭提供相关证据证明网络平台上流传的视频及相关言论系被告人徐某所为;他们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网络平台上传播的内容指向自诉人张某。自诉人委托代理人申请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协助侦查,但未明确侦查内容,其申请依法不予支持。自诉案件中自诉人对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自诉人未能提供相关证据证明被告人徐某在视频和网络平台上编造、传播虚假陈述,有损害他人名誉的行为。综上,自诉人张某指控被告人许其言侮辱诽谤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自诉人的指控不成立。本院认为,根据自诉人提供的证据,证据不足以认定原审被告人徐某犯有诽谤罪,自诉人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对于上诉人许慕明及其诉讼代理人提出的上诉理由及代理人提出的“本案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许其言犯诽谤罪”的意见,经审理认为,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许其言犯有诽谤罪。上诉人提供的信息只能证实被告人许其言在原审中的陈述。涉案言论已发表,但没有证据证明其被散布或传播。上诉理由及代理人意见无效,本院不予采纳。至于上诉理由及机构意见“受害人举证有困难,一审法院可以请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原审已作出解释,不予支持它。上诉理由及机构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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