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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著作权罪还是非法经营罪?
检察官呼唤你来普及法律
4月26日,第17个“世界知识产权日”刚刚过去。知识产权保护理念更加深入人心。我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体系更加完善,司法保护能力进一步提升。好吧,不,小编会找一个发生在罗庄的真实案件,让检察官给我们科普一下法律。
案例回放
2015年4月以来,被告人朱某在临沂市罗庄区盛庄办事处花步泉村一处民房内开设印刷店,未取得印刷经营许可证。《现代汉语词典(第六版)》、《圣经》等印刷品。2015年12月11日,公安机关在朱某印刷厂查获非法印刷品《现代汉语词典(第六版)》册3.4万册,价值34万元。经核实,朱印的《现代汉语词典(第六版)》版权归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词典编辑室所有。著作权保护期为50年。朱某的印刷行为并未获得著作权人的许可。
观点
差异
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对于被告人周某的行为定性,仍存在不同看法。
第一种观点认为,被告人朱某的行为符合非法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严重扰乱市场秩序,且情节特别严重,构成非法经营罪。
第二种观点认为,被告人朱某以营利为目的,侵犯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所词典编辑部著作权,且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构成侵犯著作权罪。
检察官法制教育
朱某的行为应当以侵犯著作权罪定罪处罚。
从主体角度看,由于刑法对侵犯著作权罪的主体没有特殊要求,因此应当是一般主体,即任何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个人或者组织都可以成为侵犯著作权罪的主体。犯罪的对象。法律应当明确规定主体的定义。
从客体来看,侵犯著作权罪的客体应当是双重客体,即著作权人对作品的专有权和国家对著作权的管理制度。主张非法经营罪的观点忽视了犯罪客体的双重性,即这种行为不仅损害了著作权管理制度,而且侵犯了作品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从主观上看,该犯罪应当是故意的,并且具有营利目的。朱某故意印刷大量未经版权人授权的书籍。其犯罪意图和牟利目的非常明显。
从犯罪客体来看,本罪的主要客体是伪造他人签名的他人作品、图书、录音制品、录像制品、艺术品等。
从客观角度看,根据《刑法》的规定,以下四种行为可以构成侵犯著作权罪:1.未经许可,复制、发行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版权所有者的。及其他作品;2、出版他人独占出版权的图书;3、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传播录音录像制品的;4、制作、销售冒用他人签名的艺术作品。从本案情节来看,朱某的印刷行为符合侵犯著作权罪的犯罪构成,应以侵犯著作权罪定罪处罚。
最终,罗庄区人民法院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朱某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10万元。
侵犯著作权罪与非法经营罪之间存在相互竞争的法律规定。
由于侵犯著作权罪和非法经营罪均属于非法经营罪,均危害经济秩序,且非法经营罪涵盖范围较广,将侵犯著作权罪纳入犯罪范围。非法经营活动。如果没有侵犯著作权罪的规定,那么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这些行为就不存在问题。正因为刑法对此类行为有独立的规定,所以我们在适用法律时,应当遵循没有特别规定的适用一般规定、有特别规定的适用特别规定的原则。侵犯著作权罪与非法经营罪的关系属于一般法与特别法的关系。对侵犯著作权犯罪进行定罪处罚,更符合此类侵犯著作权行为的本质特征,也能有效防止非法经营犯罪成为“口袋犯罪”。从一般法和特别法的适用原则来看,应当优先适用特别法的规定。因此,朱某的行为已构成著作权侵权。
从重罪与轻罪并存的角度来看,如果某一犯罪行为符合两种以上罪的构成,但其中一种罪刑罚较重的,则以重罪优先。朱某非法印刷的货值34万元。犯非法经营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单独罚款;犯侵犯著作权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罪一重罪原则,朱某的行为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
虽然法律知识有点高深,但道理很简单,你一定能明白。只是不要把手放在版权所有者口袋里的钱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