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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消费者享有的权利
根据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享有以下9项权利:
1、安全权: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2.知情权:消费者有权了解产品的真实状况。
3.选择权:消费者有自由选择商品或服务的权利。
4、公平交易权: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证、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强迫交易行为。
5、索赔权: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而遭受人身、财产损失时,有权依法获得赔偿。
6、结社权:消费者有权依法成立社会团体,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7、获取知识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获取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知识。
8、被尊重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有权要求其人格尊严和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
9.监督权:消费者有权监督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他们有权检举、控告侵犯消费者权益的行为,有权对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2、经营者应当履行的义务
经营者的义务是与消费者的权利相关的。只有经营者履行义务,消费者权益的实现才能得到保障。《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了10类经营者的义务:
1、履行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向消费者提供商品和服务的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双方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法。
2、接受监督的义务。经营者应当听取消费者对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意见,接受消费者监督。
3.确保商品和服务安全的义务。经营者应对可能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遵守:(1)的规定,提供真实的解释和明确的警告,并表明正确的使用方法和防止危险的方法。(二)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严重缺陷,即使正确使用或者接收,仍可能造成人身或者财产损害的,应当立即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告知消费者,并采取相应措施。预防措施。
4、提供真实信息的义务。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真实的商品和服务信息,不得进行误导性宣传。对消费者有关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使用情况的询问,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
5.注明真实姓名和标记的义务。经营者应当注明真实姓名和标识。经营者出租他人柜台、场地的,必须标明真实姓名、标识。
6.出具凭证或文件的义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时,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购买凭证或者服务凭证;消费者索要购买凭证或者服务收据的,经营者必须出具。
7、保证质量的义务。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但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之前就已经知道自己有缺陷。除了。经营者通过广告、产品说明、实物样品或者其他方式标明商品或者服务质量状况的,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实际质量与标明的质量状况一致。
8、履行“三包”义务或其他责任。经营者按照国家规定或者与消费者的协议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并承担修理、更换、退款或者其他责任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或者协议履行,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
9.不得承担损害消费者利益的单方面义务。经营者不得通过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铺告示等方式对消费者作出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铺通知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10、不侵犯消费者人格权的义务。经营者不得侮辱、诽谤消费者,不得搜查消费者的身体和携带的物品,不得侵犯消费者的人身自由。
三、消费者维权途径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发生消费权益纠纷可以通过以下途径解决:
1、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2.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设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进行调解;
3、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
4、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交仲裁机构仲裁;
5、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