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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段时间,R咖啡公司对外卖平台销售的某款咖啡进行了史无前例的折扣。两杯咖啡原价60元左右,消费者使用优惠券可以以不到5元的价格购买。随后,R咖啡公司通过线上平台声称,是R咖啡公司内部运营人员配置失误造成的,并紧急取消了存在该bug的订单。对于R咖啡公司的经营情况,不少消费者没有付款,认为R咖啡公司不应该强行取消订单。那么,当商家在购物平台上展示不正确的价格时,是否构成不公平或重大误会呢?商家是否有权取消订单?消费者能否要求商家继续履行合同?本文将从R咖啡公司事件入手,对上述问题进行研究分析。01关于商家是否有权取消订单的不同看法。对于这一事件,很多人持有不同的看法:观点一:如果构成重大误会,商家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有观点认为,此次事件中明显的价格错误是R咖啡公司定价失误造成的。他们认为,销售合同成立的前提是商家与消费者达成共识,R咖啡公司明显的定价错误并不能反映商家的真实意图,存在重大误会。因此,虽然很多消费者下了订单,但由于成分存在重大误会,商家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取消订单。观点二:构成明显不公平的,商家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持有这种观点的学者认为,尽管消费者明知R咖啡公司可能因操作失误而进行了大幅折扣,但消费者仍然下单。构成“利用对方当事人的困境、判断力不足等,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不公正”。因此,R咖啡公司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观点三:本案中消费者不当得利。他们认为,商家因错误标价而给消费者带来的利益是不正当得利。根据法律规定,消费者应当向商家返还因商家错误造成的赔偿。通过标价获得的利益,但因商家尚未履行订单而造成实际损失,消费者应取消订单,避免商家遭受损失。观点四:商家无权取消订单,强行取消订单构成违约。持这种观点的学者认为,商家通过外卖平台做出的咖啡购买信息的展示构成了要约。消费者在外卖平台成功提交订单后,他与R咖啡公司之间建立了信息网络销售合同。因价格标注错误而签订合同的商家需自行承担风险。商家无权取消订单,必须按照合同约定向消费者完善订单内容。02价格显示错误商家可以取消订单吗?商家与消费者之间建立信息网络销售合同关系的典型方式是通过要约和承诺达成协议,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民法典》第472条规定,要约是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意向表示应当有“具体确定的内容”和“要约人表明接受,要约人受该意向表示的约束”。等两个条件。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发布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符合要约条件,用户选择商品或者服务并提交订单成功的,合同成立。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消费者在自动信息系统成功提交订单后,判断其与经营者之间是否建立信息网络销售合同关系,应考虑以下几个方面:一、经营者发布的商品信息是否通过自动信息系统是否足够具体、明确,即是否包含确定合同权利义务内容的明确信息,自动信息系统的特点是方便、高效、规范、形式化地表达意思。通过自动信息系统设置商品信息,通常用文字和图片直观地表达,并在商品信息页面的显着位置清晰地显示商品的类别、外观、型号、数量、价格等信息。内容具体、清晰,包含明确的信息确定合同的权利和义务。2、经营者发布的商品信息是否表明接受消费者承诺的约束,即是否对消费者订单的确认设定其他条件。结合自动信息系统和人工干预有限的特点,一般来说,经营者选择使用自动信息系统展示商品信息并接受订单的自动识别和反馈应视为经营者愿意接受消费者意愿的约束。命令;但如果经营者还设定了其他条件,要求对消费者订单进行额外确认的,则不能直接视为对其进行约束。3、关于消费者下的订单是否可视为一种承诺。一般来说,消费者只能按照经营者设定的条件提交订单。因此,关键在于消费者下的订单是否与经营者的意图一致,是否可以视为承诺。经营者发布的产品信息是否构成具有约束力的要约。因此,如果经营者与消费者没有另有约定并表明不接受消费者提交的订单的,消费者提交的订单应视为承诺。以R咖啡公司为例,其中,R咖啡公司在外卖平台上的购买页面是消费者在浏览产品信息、提交订单和支付时直观了解到的。通过外卖平台进行的咖啡购买信息展示构成要约,消费者在外卖平台成功提交订单后,与R咖啡公司建立信息网络销售合同。R咖啡公司在制定价格时,有能力以消费者能够正确理解的方式表达,并应对其自身的错误表达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即使R咖啡公司的价格标注错误,也不影响涉案产品信息作为报价的展示。由此,R咖啡公司与消费者之间建立了信息网络销售合同关系。商家是否有权解除合同1.合同的可解除性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合同当事人可以基于重大误解、欺诈、胁迫,或利用他人造成的明显不公平。根据《民法典》第147条规定:“基于重大误解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而第151条又规定:“如果有重大误解,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一方利用对方当事人的困境、判断力不足等,造成明显不公平的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受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在R咖啡公司案中,R咖啡公司是否有权解除合同的关键在于其是否构成明显不公平或者重大误解。
2、商家标价错误是否构成明显不公平。关于“明显不公平”,我们在第《合同撤销事由之“显失公平”的适用》号文章中提到,构成“明显不公平”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方故意利用对方的危险。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不公正的;一方当事人乘人之危、缺乏判断能力等,与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的不公正存在因果关系的。在R咖啡公司事件中,R咖啡公司并未处于危急状态,通过外卖平台设置产品信息是R咖啡公司的日常业务活动。显然,R咖啡公司并不对其所从事的活动缺乏足够的知识储备,而且也不属于被对方利用造成意思表示缺陷的其他类似情形。因此,我们认为不构成明显不公平。在北京互联网法院京0491民初号一审大成文华文化交流有限公司与莆田黛诗家居有限公司等信息网络销售合同纠纷案中,黛诗家居公司错误设定商品价格,法院以不公平为由请求法院撤销涉案信息网络销售合同。但法院认为,戴氏家居公司并不处于危难状态,也不存在利用其他情形造成意思表示瑕疵的情况,也不构成明显不公平。戴氏家居公司以不公平为由主张解除涉案合同,我们不予支持。3、商家价格标示错误是否构成重大误会。在此前的规定中,无论是《民法典》还是过期的《民法总则》、《民法通则》和《合同法》,都不存在“重大误会”。这个概念被进一步明确和解释。《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十一条规定行为人应当对行为性质、对方当事人及其品种、质量、规格、主题的数量。如果此类误会导致行为后果与自己的意图相违背,并造成较大损失,即可认定为重大误会。我们在《合同撤销事由之“重大误解”的那些事儿》中提到了重大误解的四个构成要件,它们是:必须是对合同内容的误解。因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对行为性质、对方或者其品种、质量、规格有错误认识的,一般理解,如果没有发生误会,行为人也没有作出相应的意思表示,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的重大误会。”因此,“合同内容”应包括行为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种类、质量、规格、价格、数量等;行为人的误解必须重大、实质性,并造成重大损失;应当是行为人自身无意识的错误,且不包括行为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也不包括相对人在明知误会情况下的欺诈、隐瞒或者沉默。与上述《解释》《民通意见》第十九条相比,第七十一条补充了行为人对标的物的价格存在错误认识的属于重大误解的典型情形。此前,对重大误区的理解主要包括合同性质。其中,对于对方之间对题材的种类、性质、数量、表演地点、表演方式等的误解,以及演员对题材的价格的误解,均没有具体提及。
《解释》第十九条回应了司法实践的需要,认为经营者因“毛毛”问题主张解除合同的主要原因是经营者对商品价格标注错误。因此,第《解释》条第十九条将价格列为重大误解的典型案例。在R咖啡公司事件中,双方当时基于R咖啡公司无意识、无意识的标价错误而产生误解,大量消费者因此误会下单,导致R咖啡公司遭受重大损失。因此,我们认为R咖啡公司有权行使退出权。北京互联网法院京0491民初号一审李珊与上海奇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信息网络销售合同纠纷案中,法官认为重大误区制度保障了真实信息因设置错误,表达方、商家意思表示涉案商品信息显示价格标注错误,因重大误会要求解除涉案合同的,可以解除自发现之日起90天内通过诉讼或仲裁请求。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京01民终2711号二审姜志磊诉北京去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等销售合同纠纷案中,去哪公司错误录入了改价时7元为7元。结算价格为7元,出现错误,导致团购价116元与服务费7元的差额109元的90%退还给用户。此外,结合去哪儿网发现定价错误后采取的救助措施,法院认定,去哪儿网公司如果在将结算价录入7元时就知道该错误,就不会将和解价录入7元。也就是说,去哪将结算价定为7元,严重偏离了其真实意图。因此,法院认为,去哪公司错误录入结算价格的行为符合第《民通意见》号第七十一条的规定,符合重大误会的要件,构成重大误会。03消费者能否要求R咖啡公司继续履行合同?根据第:010至条的规定,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据此,一般来说,有效成立的合同应当严格遵守,合同的效力与合同的履行应当一致;但在特殊情况下,如果行使合同中原有的权利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就会造成权利的滥用。应当允许限制该权利的行使,即合同的履行将与合同的效力不一致。以R咖啡公司为例,由于R咖啡公司设定错误,咖啡标价远低于实际价格。由于系统自动接受订单,在R咖啡公司发现并采取措施之前,以错误价格签订合同是不可避免的。与此同时,涉案咖啡价格错误的信息通过网络传播,引发消费者抢购,短时间内形成异常大量的订单。我们认为,在这种情况下,为了避免严重损失,商家可以因价格指示不正确而取消大量订单,而消费者不应再要求商家继续履行订单,理由如下:一是因为消费者没有支付合理或同等的对价。如果这些合同得到履行,消费者实际上获得了不当利益,而经营者则面临着与所获得的利益明显不相称的巨大损失。消费者和经营者之间的利益严重失衡。合同的履行也会导致“主观无能力”。其次,虽然为了保护电商的核心竞争力和交易对手的信任利益,R咖啡公司的报价被确定为3元、5元甚至0.01元,远低于市场预期。使用优惠券后原价60元。元,但价格标记错误并不难发现。在当今信息技术发达的时代,消费者以如此低廉的价格“占便宜”运营商,恶意签约的可能性极高。
第三,传统的含义表达错误解决机制难以解决网购时代价格标注错误带来的法律问题。以往,对于意思表示错误,通常采用重大误会撤销权来解除经营者的合同履约义务,解决双方利益失衡。然而,在本文的场景中,R咖啡公司在发现定价错误后被要求等待3个月。对于大量网络消费者向法院或仲裁机构申请解除合同,成本巨大,技术上不可行,也很难纠正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的不平衡。最后,消费者恶意“薅羊毛”的现象违反了商业道德。近年来愈演愈烈,并呈现工业化趋势。在这种情况下,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地位发生了颠倒,原本对消费者倾斜的保护只会雪上加霜。经营者遭受不合理的损失,正常的经营环境也被破坏。如果不加以纠正,势必会阻碍电子商务行业的健康发展。因此,我们认为,消费者要求R咖啡公司履行涉案咖啡配送义务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将导致消费者与经营者关系严重失衡的不公平后果。消费者行使该合同权利属于权利滥用行为,应当予以限制,其要求商家继续履行合同的请求不予支持。04结论购物平台的发展改变了我们的交易环境,缩短了交易距离,带来了便利,也催生了“羊毛党”。消费者的恶性“羊毛党”行为严重侵害了商家的利益。因此,我们必须正确使用自己的合法权益,严禁滥用权利、损害他人合法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