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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了4次固定期限的协议(签了三次固定期合同算无限期合同吗)

2024-03-29 16:00:13 围观 : 94 次

案件简介

2018年9月1日,于某加入某公司。双方于2018年、2019年、2020年、2021年签订了四份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最后一份劳动合同于2021年12月31日到期。

签了4次固定期限的协议(签了三次固定期合同算无限期合同吗)

2021年12月20日,公司向于先生发出《通知书》号,称:“您的劳动合同将于2021年12月31日到期,考虑到各种因素,不再与您续签新的劳动合同……”公司还向于某开具了《不再续订劳动合同协议》,同意向于某支付解除合同经济补偿金元,但于某拒绝签字。

2021年12月28日,于某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于某认为,如果自己符合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公司不签订,则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要求公司支付赔偿金。

公司认为,双方在连续签订两份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又签订了两份连续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第三份、第四份定期劳动合同是双方协商一致达成的,符合于先生的意愿,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在第四份定期劳动合同到期前,公司告知于先生:不再续约,公司只需向于某支付经济补偿即可。

一审法院认为

依照法律规定,连续两次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不存在本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款规定情形的,续订劳动合同的,除职工外,应当续订劳动合同。除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还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本案中,双方先后签订多份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于某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公司仍通知于于劳动合同到期解除。此举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需支付赔偿金元。

二审法院认为

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不存在本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应当续订劳动合同,但劳动者提出续订的除外。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除劳动合同外,还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本案中,于某于2018年9月1日加入公司,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为2018年9月1日至2019年8月31日。侯于于2019年、2020年与公司签订了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21年11月、2021年12月,于某多次要求公司在劳动合同到期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公司应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公司未与余某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于2021年12月31日解除双方劳动合同,不符合法律规定。一审法院判决公司向于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元,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

案号:苏06民终34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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