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网
涉外房地产合同纠纷管辖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外资在我国房地产市场的份额也逐年增加。因此,涉外房地产合同纠纷案件也逐渐增多。在涉外房地产合同纠纷中,管辖权和仲裁规范问题成为热点问题。
在我国,涉外房地产合同纠纷的管辖有两种方式:一是根据合同选择有管辖权的法院;二是根据合同约定选择管辖法院。二是根据原则选择管辖法院。
根据合同选择管辖法院,意味着双方在合同中就管辖权达成一致。如果合同中明确规定了管辖法院,双方必须按照合同约定向指定法院提起诉讼。一旦双方约定了法院管辖权,只有在被告不履行约定或者约定违法的情况下,才可以适用其他管辖规则提起诉讼。
另一种是基于原则选择管辖法院,即涉外房地产合同没有明确约定管辖法院时,可以按照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选择管辖法院。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条的规定,当事人在合同中未注明管辖法院的,可以向合同履行地、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合同签订地、合同纠纷发生地或者被申请人住所地。
此外,涉外房地产合同纠纷也可以通过仲裁解决。我国的仲裁制度是一个比较成熟的制度,主要以国际仲裁和国内仲裁两种方式进行。选择仲裁解决涉外房地产合同纠纷,可以避免一些正式、繁琐的程序,而且仲裁裁决不可上诉,也可以减少不必要的诉讼时间和费用,提高诉讼效率。
总的来说,涉外房地产合同纠纷的管辖问题并不是一个简单的问题。当涉外房地产合同纠纷面临管辖问题时,当事人应谨慎选择,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管辖法院或仲裁机构,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