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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大中型水库移民安置工作的意见
相政发[2022]25号
各市、州、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对水库移民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认真做好新时代大中型水库移民安置工作,根据根据国务院有关法律法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湖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们的实际情况,现提出以下意见。
1、科学规划
编制移民安置规划时,必须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以开发为导向的移民安置政策,按照国家和省的政策、法规和技术标准,确保规划设计的深度和准确性,确保让搬迁群众能搬家、能安居、能发展、能致富。以实物调查结果为基础,深入分析移民区、移民安置区的经济社会条件和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并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总体规划相结合。国土空间规划、乡村振兴战略规划、新型城镇化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水安全战略规划、村庄规划等相关规划有利于促进移民安置区和安置区的可持续发展。
(一)准确提供实物测量结果
实物勘察由项目法人或项目主管部门会同项目用地及淹没区所在县、市人民政府进行,并由省级人民政府下达禁止新建的通知。项目用地及淹没区内的项目及人口搬迁(以下简称禁建通知书)后,按照批准的建设用地实物调查规则组织实施。实物勘察结果应当按照权属划分(单位)备案登记,并落实勘查人员和权属持有人签字、公告、县、市人民政府签署确认意见等程序,确保实物勘察结果程序公平公开,结果真实准确。
(二)统筹规划各项内容的编制
农村移民生产安置规划要充分尊重移民意愿,考虑移民安置区的经济基础、生产习惯、经济发展水平、产业优势等对农民收入恢复起主导作用的因素。合理选择农业安置、个体经营安置、长期安置等。切实落实实物补偿安置、社会保障安置、一次性货币补偿安置等生产安置方式。有条件的,应当实行农业生产安置。
农村移民规划应当遵循因地制宜、方便生产、方便生活、保障安全、保护生态的原则,合理规划农村移民安置点,统筹安排道路交通、安全饮水等基础设施和社会设施。水、电、通讯。有条件的地方,规划可与宜居村、产业村、美丽乡村建设、新型城镇化建设、产业园区建设结合进行。
农村移民搬迁目的地、居住区选择、生产安置方式等,由负责移民安置任务的县、市人民政府提出初步方案。根据居民代表的意见作出决定,必要时举行听证会。
城市(市场)、集镇搬迁规划应当根据城市(市场)、集镇现状,以科学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开发为指导,充分考虑地方特色、民族特色、传统特色,保护耕地等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等要素,符合区域社会发展、防灾减灾、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的需要。
专业移民项目规划应当根据项目现有水平,按照经济合理、满足移民需要的原则,合理确定其建设标准、规模和布局。对淹没区内具备防护条件的居民区、耕地等,在保证安全和经济合理的前提下,应采取修建防护工程等防护措施,减少淹没损失。
有移民任务的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移民安置区和安置区社会稳定风险分析评估。
(三)合理确定规划设计标准
编制移民安置规划时,必须合理运用各项规划设计标准。需要搬(改)建的城市(市场)、交通、电力、通信、广播电视等专项设施,应当按照原规模、原标准或者恢复原功能的原则进行规划。原标准、原规模低于国家相关行业强制性标准下限的,按照国家规定的下限标准进行规划;高于国家相关行业强制性标准上限的,按照国家规定的上限标准进行规划。需要搬迁和新建的中小学和医疗卫生设施,应当按照国家标准,结合相关专业规划,结合安置区社会事业发展需要,合理确定建设标准和建设标准。补偿费用。
移民生产安置采用异地农业安置的,必须按照恢复受建设征地影响的原有农业收入水平的原则分析确定安置标准。
征地补偿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如果按村民小组的征地补偿补贴不能维持需要安置的移民原有的生活水平,则必须按村民小组计算相应的生产补贴和安置措施,以确保移民不会因贫困而返贫。搬迁和安置。
受征地影响的房屋及附属建筑的补偿,按照移民安置的原则和典型设计成果确定的标准进行。移民户建房补偿费用达不到我省规定的水库移民人均标准的,建房困难户补助费按照有关规定计算。
(四)有效保证规划设计质量
移民安置规划编制的深度和准确性必须符合现行移民安置政策、法规和行业规范的要求。农村移民安置方案的生产安置方案必须准确到组,搬迁安置方案必须以户为单位具体地点实施,10户以上的集中安置点必须专门设计。
城(集)镇搬迁规划设计,需要对新址进行地质灾害风险评估和详细地质勘察,编制城(集)镇建设详细规划,编制场地平整工作垂直工程、道路、给排水、供电。电信等基础设施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特种设施搬迁(改建)规划设计成果必须符合相关行业标准的初步设计深度要求。
2.规范审批程序
(1)实物调查细节审查程序
建设用地实物调查详细细则由项目法人或者项目主管部门制定。有关县、市人民政府提出意见后,市、州水利局报省级水利部门审查。申请实物勘察明细审核,须提交有审批权限的部门对项目开发建设的意见,以及水库正常蓄水位、水库调度方式等相关资料,以及水库回水的设计结果。
(二)发出禁止施工通知书的程序
建设用地征收实物调查细则经省水利厅审批后,由项目法人或者项目管理部门向市、州人民政府提出申请,报省人民政府印发。禁止施工通知书。申请下达禁止施工通知书时,项目法人或项目管理部门必须提交经审核的建设用地实物调查明细、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做好移民安置工作的承诺书该项目的工作以及其他相关信息。
(3)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审批流程
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大中型水库,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程序审批。剩余大中型水库移民安置规划纲要由项目法人或者项目管理部门报市、州人民政府,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申请审查移民安置规划大纲时,必须提交下列必备文件:实物调查报告及有关县、市人民政府的实物调查结果确认函;有关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在充分征求移民意见的基础上进行移民安置审查。对规划纲要的意见;省自然资源部门关于超负荷矿产的意见;水库淹没影响区(滑坡、崩岸)和工程建设工地、农村集中安置点、城市(集)镇搬迁新址等地质灾害风险评估。意见;省文物部门对文物影响的意见;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涉及移民安置等相关信息。
(4)移民安置规划审批流程
经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查的大中型水库移民安置方案,按照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查。其他大、中型水库的移民安置方案应当报省水利厅由项目法人或者项目管理部门和市、州水利局审查。审查后的移民安置方案由项目法人或者项目管理部门报项目审批或者审批部门,与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项目申请报告一并审查批准。申请审查移民安置计划,应当提交下列必备文件:省人民政府批准的移民安置计划大纲及其批准意见;有关县、市人民政府实物调查结果确认函;有关市、州、县、市人民政府对移民安置规划的意见;有关县、市人民政府在充分征求移民意见的基础上对移民安置规划方案提出意见的相关信息。
批准的移民安置计划应当严格执行,不得随意调整、修改。实施过程中确需调整、修改的,应当按照规定重新报批。对未编制移民安置方案或者未审查移民安置方案的大中型水库建设项目,有关部门不得批准、核准建设,不得办理用地等相关手续。
实物调查后五年内或移民安置计划审查后三年内,未批准(核准)的项目或未实施移民安置的,必须重新申请下发禁止建设通知书,对实物调查进行全面审查。指标,重新编制移民安置规划纲要和移民安置方案。移民安置计划应当按程序重新报批。
3、加强实施管理
(一)签订移民安置协议
大中型水库工程开工前,工程法人应当根据批准的移民安置方案,与有关市、州、县、市人民政府签订移民安置协议。跨市、州行政区域的大中型水库和国家、省重点工程的大中型水库,项目法人应当与安置地所在市、州人民政府签订安置协议或安置区所在地。其他大中型水库,项目法人应当与安置区或者安置区所在地县、市人民政府签订安置协议。
签订协议的市、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与有移民任务的下一级人民政府签订移民安置责任书。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与被拆迁户签订移民安置协议,并根据不同的安置去向和方式与相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移民安置和生产安置协议。
(二)项目资金年度计划管理
签订移民安置协议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与项目法人充分协商,组织编制和发布本行政区域年度移民项目资金计划,并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布。
(3)移民安置进度管理
项目法人应当会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按照批准的移民安置计划,协调项目建设进度和移民安置工作进度,优先安置,确保移民安置进度适当超前于项目建设进度。县、市人民政府要制定并落实移民进度管理办法,做好移民安置政策宣传,采取联村帮户等方式,夯实移民安置工作的群众基础。对集中安置点、城市(集)镇建设等节点性、关键性工作和重点专项设施要尽早谋划开工建设,确保移民实施进度满足项目建设总体要求。
(四)移民项目管理
移民安置项目实施前,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批准的移民安置方案,在相关村组公布移民安置方案和补偿补助标准,并发布搬迁安置公告。移民项目实施必须按照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工程建设责任单位责任制、招投标制度、施工监理制度、合同管理制度、决算审核制度、竣工验收制度等。在移民实施阶段,当地人民政府提高标准、扩大移民项目规模,导致投资增加的,在调整项目计划和组织实施前,必须先确认计划预算之外的投资来源。移民安置工程建设竣工后,必须按照规定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予办理工程结算,不得交付使用。专项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后,必须及时移交有关行业部门或当地乡镇(组)管理。有关行业部门或者项目建设所在地乡镇(组)要及时纳入管理范围。
移民安置工程实施过程中如发生设计变更,必须严格按照程序办理。
(五)安置资金管理
征地补偿费和安置资金(以下统称淹没补偿费)由项目法人根据签订的安置协议、年度项目资金计划和安置实施进度,及时足额拨付。淹没补偿费存放在专户、专款专用、专户核算。按计划使用,按进度分配。不得用于与移民安置无关的项目。淹没补偿费不得通过指挥部、协调办公室等临时机构调拨、计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挪用、挪用。备用金的使用必须向县、市移民管理机构申请。移民规划设计单位、移民监理评估机构、项目法人提出意见后,按照管理权限报批。
(六)移民档案管理和统计工作
移民相关单位必须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协调移民档案管理和移民安置工作的部署、实施、检查和验收。移民安置过程中,应按照规定逐级报告移民安置目标和任务的完成情况。
(七)移民实施监督
综合运用行政执法、审计监督、监督检查、群众监督等监管机制,确保移民实施程序合法、搬迁安置行为规范、补偿政策和标准落实、分配到位对淹没补偿费使用管理等情况进行全程监督,督促相关单位及时整改存在问题,严肃查处违法行为,确保移民实施工作规范有序开展。
(八)供养人口登记后审核
有移民任务的市、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组织开展后供人口登记和审核工作。农村搬迁安置人口以户和个人为单位登记核定,农村非搬迁生产安置人口以村组为单位登记核定。后期扶持人口的登记和审核应当接受有关部门、移民和社会各界的监督。严禁以欺诈、诈骗手段获取后期移民支持资金。
4、严格安置验收
枢纽水库工程引(截)水、蓄水(含分期蓄水)、竣工前,必须依法办理移民验收手续。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核准)的大中型水库,按照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程序进行移民验收。其他大中型水库移民验收,按照县、市人民政府自查,市、州人民政府或者其指定部门初查,市、州人民政府或者其指定部门初查,县、市人民政府终查的程序进行。省水利厅.移民安置仅涉及一个县市的,可以将自查和预查合并进行。对移民验收中发现的问题,各责任单位应根据验收意见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及时报告验收组织单位。
移民安置未接受或者验收未通过的,工程不予进行阶段验收或者竣工验收。水库达到正常水位后2年内,必须完成工程全部移民任务,并完成移民验收。移民验收未完成或者验收不合格,属于项目法人责任的,枢纽水库工程必须停止运营;属于地方人民政府责任的,将依纪依规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五、加强组织领导
(一)履行工作职责。移民安置工作实行政府领导、分级负责、县级管理、项目法人参与的管理体制。市、州、县、市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大中型水库移民安置工作;县、市人民政府是移民安置工作的责任主体、工作主体和实施主体。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移民安置工作的领导,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及时解决移民工作中的有关问题,确保移民安置工作有序推进。省水利厅负责管理全省水库移民工作,指导、协调、检查、监督市、州、县、市人民政府的水库移民工作;依据职权负责大中型水库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的审查和大中型水库移民安置计划的审查。审查组织分期移民验收和工程竣工移民验收;负责组织全省移民干部培训工作;根据审批权限负责审批水库正常蓄水位、水库调度办法、水库回水设计结果。省发展改革部门综合协调项目开发前期工作,经省水利厅对移民安置方案进行可行性审查后,负责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和移民安置方案。根据审批机关的研究阶段。省财政部门负责淹没补偿费的检查监督。省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审批涉及重要矿产资源的建设项目用地,并依照法律法规办理建设用地预审选址和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省林业部门负责办理林地相关手续。省生态环境部门按照职权负责环境保护规划审核等相关工作。省审计部门负责移民资金使用、管理和效益的审计。省文物部门负责征地范围内的文物普查勘探、考古发掘等相关文物保护工作。
各级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对移民区和安置区的支持力度,积极整合资源,用好政策资金,合力推进移民安置工作,确保移民安置工作有序推进。
项目法人应认真组织移民前期工作,积极参与实施工作,加强对移民安置前期工作的投入,合理安排规划设计周期,将相应的规划设计文件报送审批。及时、足额缴纳淹没补偿费;自觉履行社会责任,积极协调当地人民政府解决规划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治理水库建设和运行造成的滑坡、塌岸、淤积等问题。移民规划设计单位必须严格执行水库移民政策、法规和相关程序规范,保证移民规划设计成果的质量,切实履行移民实施过程中的设计和技术服务职责。
(二)加强监督检查。对违反法律法规,属于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责任的,对主要负责人和主要负责人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移送主管部门给予处分,责令改正。对项目法人、移民规划设计单位、移民监理评估机构等单位负有责任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理。责令限期改正;相关责任人员涉嫌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三)保持和谐稳定。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严格落实移民信访维稳责任制,维护移民地区、安置地区社会稳定。要加强政策宣传和舆论引导,为合法移民、和谐搬迁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要健全信访维稳分析研判机制,力争把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要建立干部包村入户、对口帮扶、重点案件覆盖、挂牌督办等制度,妥善解决移民合理诉求。各地有关部门要提高社会治理能力,激发移民人口支持国家经济建设、自力更生、发展繁荣的内生动力,推动移民安置和水利水电高质量发展。
湖南省人民政府
2022年12月30日
(本文为自愿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