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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先生是一家电器制造商的销售人员,负责与销售单位签订合同。随后,侯某辞职,但仍保留电器厂合同。侯某利用电器厂的合同与另一销售单位签订了电器销售合同。对方提前支付了部分定金,但销售单位并不知道侯某已辞职。此后,侯某与销售单位失去联系。销售单位随后联系电器生产企业,要求其履行合同。电器制造商认为该合同与他无关,拒绝了。电器生产企业是否应该履行合同?
电器生产企业应当履行合同。本案涉及的法律知识是明显代理的法律知识。明显代理是由于委托人与无权代理人之间的行为关系,具有明显授权的特点,使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限并与其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这与拥有权力相同。法律效力。也就是说,本案中,侯某虽然不再拥有代理权,但其离职后仍持有与电器生产企业的合同,这足以让销售单位相信其拥有代理权,并与其签订合同。他。本案中,侯某签订合同的行为造成的后果应由电器生产企业承担,电器生产企业也应当履行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