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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11月4日至2012年10月31日,曾志谷与深圳市浩丰达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浩丰达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浩丰达公司于2012年10月为曾志谷缴纳了工伤保险。上述期间内,应依法办理。随后,曾志谷被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为工伤(职业病)。曾志谷申请劳动仲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后,双方均不服,向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曾志谷要求浩丰达公司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费、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费、一次性生活护理费以及2018年12月7日至2019年1月7日入住期间的工资。8348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8万元。浩丰达公司要求不再要求曾志谷支付2018年6月7日至2018年7月9日停职期间工资2,915.45元。
福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浩丰达公司支付曾志谷2018年6月7日至2018年7月9日停工期间工资2915.45元,精神抚慰金8万元;并驳回双方的其他诉讼。问。
双方均不服,提起上诉。
2021年3月8日,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粤03民中27508号民事判决书认为,关于停工期间工资,《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2012年修订本)规定,职工如果需要因工伤停工接受工伤医疗的,停工、停薪期间原工资及福利待遇不变,由用人单位按月支付。一审法院判决浩丰达公司应向曾志谷支付2018年6月7日至2018年7月9日停职期间工资2915.45元(2757元21.7523天),曾志谷并无不当行为。请求按照月工资8500元计算工资的请求不足,法院不予支持。关于精神损害赔偿,曾志谷患有职业病、工伤。一审法院酌情支持其8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它有法律依据,符合诉讼的经济原则。本院维持了原判。
综上,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关联
《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因生产安全事故受伤的职工,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仍有权依照有关民事法律规定获得赔偿外,还有权向其所在单位索要赔偿。
《职业病防治法》第五十八条规定,职业病患者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规定仍享有赔偿权利的,有权向用人单位请求赔偿。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第五条规定,劳动者因生产安全事故受伤或者被诊断患有职业病的,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应当遵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要求用人单位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应予支持。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待遇案件的裁判指引》第二十二条规定,劳动者因生产安全事故受伤或者被诊断患有职业病的,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依照规定要求用人单位承担精神责任。最高人民法院令《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损害赔偿责任按照劳动者的伤残程度确定。十级伤残为1万元,逐级递增1万元。一级伤残或死亡为1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