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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简介
张某在山东省济南市xx区xx街有一处房屋,面积120平方米。1998年,张某花费15万元从xx镇建委手中购买。
2020年4月,因防洪工程,区政府发布征地公告,张某的房屋被纳入征地范围。随后,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前来与张某协商赔偿事宜,但因赔偿问题,双方并未达成一致。
2022年8月,街道办事处向张某发出《限期签约通知书》,通知张某一周内尽快到街道办事处签订合同。逾期不签订合同的,街道办事处将支付补偿款并拆除房屋。张某并未签订合同。
街道办事处再次给张某开具了《腾空房屋通知》。通知称,补偿金已存入张某账户,现责令张某一周内尽快搬出。逾期不搬迁的,街道办事处将依法实施拆迁。一周后,张家的房子被拆迁。
张先生不服,起诉至法院,要求认定街道办事处强拆违法,并赔偿损失。
二、被告答辩
1、河流治理工程涉及公共利益,十分紧迫。街道办事处无奈,只好拆除张某的房屋。
2、街道办事处拆迁前已将补偿款存入张某账户,但张某拒收。街道办事处并未实质性损害张某的权益。
三、法院审理
本案争议焦点为:1、所涉强拆行为是否合法?2、张某的赔偿请求能否支持。
关于焦点一: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行政机关在强制执行前,应当履行拆迁决定、催告、听取陈述和申辩、公告、作出强制拆迁决定等程序。并通知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途径和期限。本案中,街道办事处在强制拆迁前,仅向张某发出两次通知,未作出强制拆迁决定,也未告知当事人权利,严重程序违法。即使撤回赔偿,仍然侵犯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关于焦点二: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侵犯公民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赔偿范围是造成产权损害的,按直接损失赔偿。具体而言,本案中,由于张某未提供涉案房屋的产权证明和合法建造手续,因此无法认定涉案房屋为合法建造。
但由于该房屋是张某从镇建委购买的,基于信托保护的原则,张某应按房屋本身的价值进行补偿,即初始购买价15万元。此外,街道办事处愿意补偿利息。按照购买价格和济南农商银行五年期贷款利率计算,房屋从购买之日到拆除之日约为27.4万元。
四、法院判决
1、确认街道办事处强制拆迁违法;
2、街道办事处将在判决生效后30日内赔偿张某42.4万元。
五、律师点评
本案中,一审法院在认定房屋是否违法时存在错误。
《行政诉讼法》项下,行政机关承担举证责任。也就是说,房屋是否违法必须经过街道办事处的认证。如果街道办事处无法证明该房屋为违建,即使张某没有提供任何产权证明,也不能认定该房屋为违建。
如果街道办事处无法提供证据证明该房屋为违建,则张某的房屋应当合法建造,并给予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