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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建筑工地上,用人单位将业务分包给不具备用人资格的工头。工头招收的人员在施工现场受伤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那么,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后,是否可以向承包商索赔呢?
在发包人与承包商签订的协议中,通常会约定安全事故的全部责任由承包商承担。该协议有效吗?
案例来源
案号:新民申2700号
案件简介
2013年5月10日,金盾公司将承包工程的某分项承包给马先生。双方在协议中约定,若发生安全事故,一切责任均由马某承担。
2013年8月,马某聘请杨某到工地上班,马某负责管理及工资发放。
2014年9月10日,杨某在工作时,因架子倒塌受伤。
2015年9月17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杨某的事故伤害为工伤。
2016年2月25日,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认定杨某伤残等级为七级。
金盾公司共向杨某支付医疗费.75元,工伤保险待遇22.99万元。
金盾公司诉讼请求:马某支付金盾公司已支付的各项工伤费用。
王正楼律师
法院认为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金盾公司是否有权向马某追偿。
金盾公司与马某签订了施工劳动合同和施工安全责任协议,并将该项目涉及的劳务分包给马某。在施工过程中,马某遭遇事故,施工人员杨某受伤。事故发生后,金盾公司支付了受伤杨某的医疗费用。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金盾公司对受伤的杨某承担主要雇主责任,并按照第《工伤保险条例》条的规定支付赔偿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分包给不具备用工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的。单位或者自然人聘用的从事承包业务的职工,因用人单位发生工伤、死亡的,是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前款第项、第项规定的工伤保险责任单位承担赔偿责任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工伤保险费后享受工伤保险基金的,有权向有关组织、单位和个人赔付。”
本案中,金盾公司依据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向马某主张工伤赔偿请求权,并予以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马某为自然人,不具备劳务分包资质。金盾公司将涉案项目劳务分包给马某,而马某不具备相应资质。该分包行为属于违法分包行为,涉案建筑劳动合同应属无效合同。因此,不应完全根据涉案合同及施工安全责任协议来确定责任。责任范围应根据各方的过错确定。
金盾公司将涉案工程劳务分包给马先生,马先生不具备相应资质。金盾公司存在选型失误,应当承担选型失误的责任。作为实际作业人员,马某在施工过程中理应预见到货架不稳定的危险,但他却没有尽到注意安全的义务,采取必要措施避免危险的发生。杨某在施工过程中所站的架子因倒塌、坠落受伤,应承担主要过错责任。
综合以上分析,马某应对本案事故损失承担主要责任,最好为70%。
判决:马某向金盾公司支付各种损失340,553.33元(金盾公司已向杨某支付医疗费256,604.75元,工伤保险赔偿金229,900元,合计486,504.75元的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