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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九条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土地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同时,该法第六十二条规定,每个农村村民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宅基地由乡人民政府审批;宅基地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必须按照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售、出租、捐赠房屋后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国家允许进城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充分利用闲置宅基地、闲置住宅。因此,获得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前提是成为农村集体经济成员。没有农村集体经济资格,无法取得宅基地建设审批许可证。因此,禁止非农村集体经济人员买卖宅基地上的房屋。
本案中,法院认为:买卖双方交易的房屋属于农村宅基地房屋,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得变相申请或者取得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购买人具有非农业户口,不具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因此,涉案房屋的交易因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强烈推荐。
1、裁判意见:
1、买卖双方交易的房屋为农村宅基地房屋。买受人不具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买卖双方就该房屋进行的交易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无效。
2、确认合同无效,不适用诉讼时效。
二、案件基本事实:
2007年11月1日,江汉平与吴玉峰口头约定,江汉平将购买吴玉峰的1号房屋,余款56万元将在房屋交付并办妥相关手续时支付。江汉平当天按照约定向吴玉峰支付了56万元作为房屋首付款。随后,江汉平想与吴玉峰进一步协商房子的交付和尾款事宜,但始终没有与吴玉峰取得联系。期间,我多次前往上述房产地址寻找,但均无果。才得知,房子已经租出去了,吴宇峰一家人也搬到了城里。
2020年2月,搜查未果,江汉平委托律师处理相关事宜。涉案房屋为集体土地上修建的房屋。江汉平不具备吴玉峰所在村集体成员资格,江汉平也不具备购买房屋的资格。因此,双方口头购房协议无效,吴玉峰应返还56万元。江汉平于2020年5月6日向吴宇峰发出律师函,告知其合同无效,并要求其在7天内退还江汉平支付的货款,但无果,江汉平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姜汉平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1、确认姜汉平与吴玉峰口头约定的购房合同无效;2、吴玉峰返还江汉平56万元购房款。
3、法律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并不使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反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五条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发生时没有法律约束力。
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被认定无效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无法退货或不需要的,予以折扣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造成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4.裁判结果
一审:1、原告蒋汉平与被告吴玉峰关于元号房屋的买卖合同。
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案号沪0118民判决第号;(2021)沪02闽中民2592号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