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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采访网新闻:近日,合肥一市民因合肥市公安局庐阳分局行政处罚案,不服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的行政判决,提起上诉向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二审败诉。
2019年8月30日7点左右,曹旭受星鼎公司委托向110报案:姚德宏来到工地,剪断客货电梯内电线,导致客货电梯无法使用,严重影响机组的正常施工。庐阳市公安局民警接到110报警后赶到现场了解情况,并口头传唤姚德宏到兴化派出所接受调查。经过调查取证和通报程序,庐阳市公安局于2019年8月30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内容包括:现查明,2019年8月30日7时左右,姚德红携工具潜逃。因为公司欠他工资。前往合肥市区北路与路口北府时代工地,切断工地正在使用的电梯电源线,造成工地正常生产施工无法持续长达24小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处行政拘留五日。还发现区北路与路交叉口合肥北沙银座大厦(原名北府时代)项目使用的施工电梯(报道中提到的客货电梯),合肥市是从Xfeng公司租来的。于世峰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姚德宏为公司员工,于世峰的侄子。因与星鼎公司发生纠纷,于世峰多次派人拆除租赁施工升降机的内控线路。因此,于2019年8月28日被庐阳市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五日。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姚德宏切断了正在使用的施工电梯线路,导致施工现场无法正常施工。庐阳市公安局认为,姚德红的行为扰乱单位秩序,对其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符合上述法律的规定。姚德宏请求判令撤销行政处罚决定,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依据第《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号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判决驳回原告姚德红的诉讼请求。
姚德红不服一审判决,向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上诉的事实及理由:1、原判决选择性忽视了法院审查查明的本案关键事实,事实认定错误。2、原审判决适用法律不当。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庐阳市公安局提交的讯问笔录、取证清单等证据材料可以形成证据链,可以证明姚德红实施了上述规定的行为。并已依法履行立案、通报等法定程序。处罚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原审判决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
故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诉讼费用50元,由上诉人姚德红承担。此决定为最终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