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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经营罪是指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进行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根据《刑法》第225条第四款的规定,违反国家规定等进行非法经营活动,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可以构成非法经营罪。由于这一一揽子规定的笼统性规定,司法实践和学术理论中对侵扰罪产生了大量争议。本文拟将司法实践中有关侵扰罪的常见问题列举并解答如下:一、问:如何理解和适用《刑法》第225条中的“违反国家规定”?答:根据刑法第《刑法》号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刑法中的“国家规定”,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决定,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行政措施以及颁布的决定和命令。所谓国务院规定的行政措施,是指应当由国务院决定的行政措施,通常以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发布的文件形式规定。以国务院办公厅名义发布的文件,符合下列条件的,也属于刑法上的“国家规定”:有明确的法律依据或者与有关行政法规不相抵触;经国务院常务委员会会议讨论通过或者报国务院批准;在国务院公报上公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第《关于准确理解和适用刑法中“国家规定”的有关问题的通知》号的规定,如果对行为人的行为是否“违反国家规定”存在争议,应按作为法律适用事项,逐步提交最高人民法院。请示。2、问:如何判断违反有关行政法规的经营活动是否构成非法经营罪?答:认定违反有关行政法规的经营行为是否构成非法经营犯罪,应当考虑该经营行为是否严重扰乱市场秩序。对于违反有关行政法规但未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经营活动,基于刑法的谦抑性、罪刑法定原则要求,不应认定为非法经营犯罪。3、问:如何理解和适用《刑法》第225条“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违法经营行为”?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第《155号通知》号规定,相关司法解释并未明确界定被告的行为是否属于第225条第4项规定的“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活动”刑法的规定。应当视为法律适用问题,逐级请示最高人民法院。4、问:定期提供收费的“插电式”力量训练服务是否违法?答:利用“外挂软件”进行升级、谋取经济利益,属于非法经营行为。情节严重的,属于《刑法》第225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以非法经营罪处罚。5、问:非法经营假冒“洋烟”是否违法?答:任何未经国家有关部门合法许可,销售卷烟产品的行为,无论产品是正品还是假冒的,都属于非法经营行为。无证经营假冒伪劣卷烟可能涉及的犯罪包括:销售假冒伪劣产品、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非法经营等。这种情况属于虚构竞争罪,应当选择处罚较重的犯罪来处罚。
6、问:如果您挂靠具有经营资格的企业从事药品经营,但未建立真实的购销记录,这种挂靠经营是否违法?答:在我国从事药品业务需要相关部门批准。所谓“挂靠”经营药品违反国家规定,应按《刑法》第225条规定认定为非法经营。非法经营毒品时故意不建立真实购销记录,不构成刑法第225条规定的非法经营,但仍是判断犯罪情节轻重的参考因素。7、问:未经有关职能部门许可,在市区内非法建商铺、以投资名义收取租金是否构成非法经营?答:根据参考案例1024号“翁世熙非法经营案”的判决要点,擅自开工建设、擅自搭建商铺、对外收取租金的行为,均构成非法经营罪。八、问:未经有关部门许可经营烟花爆竹产品的行为应如何定性?答:首先,烟花爆竹制品不应直接认定为刑法意义上的爆炸物。如果行为人非法买卖烟花爆竹制品的目的是为了追求产品的娱乐性和商品属性,而不是为了获得烟花爆竹、黑火药的爆炸特性,客观上只是将烟花爆竹作为烟花爆竹使用或者销售和鞭炮,则烟花及鞭炮制品不应被视为爆炸性物品。目前,此类行为不构成《刑法》第125条规定的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爆炸物罪。其次,现行法律法规并未将烟花爆竹产品认定为“特殊物品”或“限制销售物品”。但根据参考案例第1336号“易某某非法经营案”确立的判决要点:行为人未取得相关行政许可,买卖烟花爆竹产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刑法》适用第二百条第二十五条第四款规定,非法经营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此,经相关部门许可,擅自经营烟花爆竹产品仍属违法经营行为。9、问:没有证券资格的公司与有资格的公司合作开展证券咨询业务,是否会成为非法商业犯罪的共犯?答:不具备证券咨询资格的公司与有资格的公司签订合作协议,不能规避其接受审批和监管的义务。相关合作活动仍违反《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均可构成违法。商业犯罪,而且是共同犯罪。10、问:利用POS终端非法套现是否属于非法业务?使用POS终端非法套现的犯罪数额该如何认定?答:行为人为自己或者实际控制的信用卡提取现金,属于违法经营行为。情节严重的,可能构成非法经营罪。行为人用后提取的现金返还先提取的现金的,按照总额计算违法经营额。明知借用POS机进行非法套现的,出借人无偿借用POS机期间的套现金额,应当计入非法经营犯罪数额。行为人为本人或者实际控制的信用卡提取现金的数额,应当计入非法经营犯罪数额。11、问:疫情防控期间“哄抬物价”是否构成非法经营?答:根据参考案例1318号《上海万汇特种贸易有限公司、谢世全非法经营案》判决要点:利用疫情“哄抬物价”属于非法经营行为并可能构成非法经营罪。
需要注意的是“哄抬物价”的认定。实践中,“哄抬物价”往往表现为以下几种方式:直接抬价、增加运费变相抬价、搭售商品、囤积商品、捏造、散布涨价信息等。在认定“哄抬物价”时构成非法经营罪,可以参考以下判断因素:物品涨价幅度。购销价格差异显着超出相应范围,且显着超过当地市场同类商品平均价格的,可能构成非法经营犯罪。至于是否“暴利”,不仅要考虑国家相关部门和地方政府对市场运营、价格管理等方面的规定;还必须根据刑法一般原则、遵循常人的认知标准来作出认定;违法经营数额和违法所得数额。如果涨价幅度不大、违法所得不大、对疫情防控没有重大影响、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基于刑法的适度要求,不应当纳入处罚范围。刑事处罚的范围。利用货源紧缺的“商机”,任意抬高价格,意图牟取暴利,仍可构成非法经营犯罪;考虑该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社会危害严重是犯罪的基本属性之一。只有严重扰乱当地社会经济稳定、严重危害人民群众正常生活的“哄抬物价”行为,才能定性为犯罪。12、问:违法经营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违法经营数额是否应当计入刑事数额?答:根据不重复评价原则的要求,未经行政机关超越职权行政处罚的违法经营数额,不能累计计算犯罪数额。行政机关超越职权处理的违法业务数额和“以罚代罚”的数额,仍应重新计算为未处理的刑事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