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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三十三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的,必须征得现役军人的同意,但现役军人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三条:‘《婚姻法》第三十三条所称现役军人有重大过错,
可以依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前三项的规定和军人其他重大过错导致夫妻关系破裂的情形进行判断。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前三项: (一)或者配偶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赌博、吸毒等不良嗜好。
总政治部《军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军人离婚,应当严肃慎重,不得违反国家法律和军队纪律或者社会公德。”第十二条规定:“现役军人申请离婚的审批程序和权限与结婚的审批程序和权限相同。
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出具同意离婚证明时,应当要求双方签字或者提供书面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