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网
1
前言
诈骗犯罪案件比普通刑事案件更为复杂、处理难度更大。原因是诈骗罪的成立需要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非法占有目的”作为诈骗罪的主观要件,在复杂的案件中很难准确识别和把握。
当前司法实践中,诈骗罪中“非法占有目的”认定范围往往被扩大,有的司法机关甚至武断地制定“非法占有目的”认定标准,将一些经济纠纷纳入认定范围。犯罪罢工。很多经济纠纷案件原本可以通过民事手段解决,但经过刑事介入后,却被当作诈骗等严重犯罪处理,严重损害了司法权威。
当然,也有一些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在审判过程中克服一切困难,严格按照刑法理论和罪刑法定原则,对被告人做出了经得起历史检验的公平公正的判决。的犯罪与惩罚。对此,本案从司法实践中的某起无罪案件入手,从法律角度对诈骗犯罪与经济纠纷的区别进行深入剖析,供大家办案时参考。
02
案件事实
2016年,因D公司进行非法集资活动,造成集资参与人挤兑,徐某2要求徐某1筹集资金支付募集资金。徐某为此向各地借钱。同年5月,徐某1通过任某2、H公司向任某借款,并约定该笔贷款由K公司提供担保并提供抵押品。随后,徐某1在明知K公司法定代表人张1不同意以公司名义提供担保的情况下,伪造了K公司印章、张1印章及董事会决议。同年7月,徐1代表D公司与任1签订了一份5000万元的借款合同,并与J公司所属的S市提供抵押的抵押合同,并办理了公证。同日,徐某1还使用伪造的K公司印章、张某1印章以及董事会决议与任某1签订了担保合同。随后,两人到房屋管理中心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该财产。由于部分房产违反规定,房管中心不同意办理抵押登记,但结果并未成功。任1还分别与徐2、陈某及其妻子、徐1、J公司、W公司签订了担保合同。同年8月,任某1向D公司账户汇出5000万元。截至2017年4月,D公司偿还本金500万元,并按月支付利息,共计支付利息5,791,667元。后因徐2、陈、徐1入狱,未继续偿还贷款,尚有余额3920.8333元。一万元至今未归还。
03
检方指控的事实和罪名
检方指控的事实
2016年,被告人徐1联系任2向任1借款,双方约定该笔贷款由K公司提供担保并提供抵押物。徐某1明知K公司法定代表人张1不同意以公司名义提供担保,指使陈1伪造K公司印章,并伪造张1印章和董事会决议。2016年7月,徐1代表D公司与任1签订了5000万元借款合同,并为J公司所属S市提供抵押合同并进行了公证。同日,徐1还使用伪造的K公司印章、张1印章以及董事会决议签订了担保合同。随后,双方前往房管中心办理抵押手续未果。2016年8月,任1向D公司账户汇出5000万元。截至2017年4月,D公司已偿还本金500万元,利息5,791,667元,剩余39,208,333元尚未偿还。
检方的定罪思路
1、徐1明知张1不同意以公司名义提供担保,指使陈1伪造K公司印章,并伪造张1印章和董事会决议;
2、徐1使用伪造的K公司印章、张1印章及董事会决议签订担保合同;
3、徐1伪造K公司印章、张1印章、董事会决议,造成任1产生误会。因误会,任1处置其财产,将5000万元汇至D公司账户;
4、徐1、任1到房管中心办理抵押手续未果;
5、截至2017年4月,D公司尚未偿还剩余款项39,208,333元,导致任1遭受巨额损失。
04
诈骗罪与经济纠纷的区别
本案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人徐某1实施以借款名义骗取他人财产的诈骗行为。
借款行为应当与借钱名义实施的诈骗行为区别开来。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并到期归还贷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贷款行为是基于签订、履行贷款合同的真实意思表示的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受民法调整。以借款为名进行诈骗,并无偿还贷款的意图,以借款为幌子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是一种侵犯他人财产的违法行为。诈骗数额较大的,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徐1代表D公司向任1借款,以贷款:名义诈骗他人财物
1、徐1供述,徐2因集资参与人挤兑向其借钱偿还募集资金,故利用任2等人向他人募集资金;证人任2证实徐1利用其向他人筹集资金解决D公司财务困难;证人陈1也证实徐1要求他伪造K公司印章作为贷款担保。上述证据证实了徐某1的借款动机。没有证据证明徐某1有实施诈骗的动机,并有预谋和准备。
2、贷款人任1的陈述、H公司工作人员胡3的证言、任2的证言相互印证,证明任2首先向H公司提出贷款,并经其联系后H公司,徐1随后联系任1讨论贷款事宜。借款时,双方当事人及大部分担保人、律师、介绍人任某2均到场,签订书面合同并进行公证。本案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徐某1主动寻找诈骗对象,故意欺骗、隐瞒、设局诈骗。
3、任1的陈述和胡3的证言证实任1对D公司的贷款是经过H公司事先调查和风控审查的,并有律师提供了法律服务并起草了合同;任1、D公司与徐1因借款合同发生纠纷,根据借款合同的规定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的裁决还认定,任1与D公司之间的借款合同真实有效。没有充分证据证明任1交付财产是由于对徐1等人借款行为性质的误解。
记录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人徐1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代表D公司向任1借款。
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属于行为人主观心理事实认定的范围,但必须结合案件的客观事实综合认定。在贷款类案件中,判断借款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客观情况通常包括:
行为人是否采用虚假手段逃避履行还款义务;
行为人是否有偿还能力;
行为人使用贷款是否正常,是否用于赌博、挥霍、高风险投资、违法犯罪活动等导致贷款无法归还的;
行为人是否积极履行还款义务;
行为人获得贷款后是否逃跑;等。根据本案的客观事实,不足以认定徐某1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1、徐1伪造K公司印章、张1印章以及与任1签订担保合同的董事会决议,违反规定。但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徐某1为了逃避履约而以K公司名义提供虚假担保。付款义务。徐2、陈、徐1、J公司、W公司在借款时均提供了真实、有效的担保。徐某1提供的S市房产2016年3月23日评估价为4050万元。向任1借款时,虽然该房产作为抵押向交通银行贷款2000万元,尚有一定残值。而且,公证时备案的房产抵押状态信息和房产抵押清单证实,任1已将该房产抵押给交通银行。由于借款人与借款人约定该房产价值为1亿元,任某同意将该房产用于公证用途。房地产作为抵押。贷款双方还到房屋管理中心办理抵押登记。虽然因客观原因未能办理抵押登记,但提供抵押物表明徐某1愿意履行还款义务。不能仅仅因为徐某1是以K公司的名义提供的。担保内容虚假,推定其存在非法占有目的。
2、借款时,D公司持有K公司2亿余股,徐2、陈、徐1、J公司、W公司亦有未抵押房产及其他房产,并有权偿还欠任某1.5亿元。借钱的能力。2016年至2017年初,徐1通过股权质押、房产抵押、企业资产转让等多种方式筹集资金,用于偿还欠任1的款项及其他债务。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徐某1明知无偿还能力,骗取巨额资金。
3、D公司获得该笔贷款后,用于偿还募集资金等债务,并按照合同履行还款义务。已偿还部分本金,并按月支付利息,直至徐二、陈、徐一入狱。案件中没有证据证明徐某1将该资金用于赌博、挥霍、高风险投资、违法犯罪活动等,导致贷款被拖欠。也没有证据证明徐某1实施了转移、隐匿财物、逃跑等行为。
认真把握司法政策,准确认定经济纠纷和经济犯罪的性质。
准确把握经济违法行为的刑事标准,准确识别经济纠纷和经济犯罪的性质,对于加强产权保护、保护企业家人身财产安全、改善营商环境具有重要意义。尽管徐某在本案中提供虚假担保的行为是违法的,但应该从发展的角度客观看待民营企业经营过程中存在的违规行为。司法机关要严格遵循法定刑、疑罪从无、严禁推定有罪的原则,防止经济纠纷被视为犯罪;要通过严格公正的司法保护产权,增强人民群众财产财富安全感,增强社会信心,形成良好预期,增强各类经济主体创业创新动力,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05
辩护总结
作为刑事律师,遇到此类案件时,应该根据案件材料,结合诈骗犯罪的定罪标准、经济纠纷的性质以及两者的区别进行分析,挖掘出其中的问题所在。案件辩护。力争达成有利于有关各方的结果。
从刑法理论的角度来看,诈骗罪与经济纠纷罪之间存在犯罪与非犯罪的本质区别。然而,在司法实践中,我们常常会遇到一些模棱两可、似是而非的案件,犯罪与非犯罪的界限并不明显。例如,如何区分普通借款和以借款名义实施的诈骗?如何认定被告人的主观故意?行为人伪造抵押物或者抵押物向他人借款的,行为人愿意还款的,不能认定行为人以借钱名义实施诈骗行为;行为人以诈骗、隐匿等方式取得的财物,无偿还意愿并挥霍的,应当认定行为人具有诈骗主观故意和非法占有目的。行为人是否有还款意愿,应根据其客观行为来判断,例如是否积极履行还款义务?您是否正在积极努力还款?是否存在转移、隐匿财物、逃跑等行为?ETC。
《刑事审判参考》钟于伟华撰写的文章《如何认定诈骗罪的非法占有目的》提到:欺诈并不泛指所有采用欺骗手段获取财物的行为。只有诈骗财物的行为达到一定程度、造成较大社会危害的,才构成诈骗罪。将骗取可以通过民事途径救济的财物的行为排除在诈骗罪之外,也符合刑法中的谦虚原则。刑法之所以将诈骗罪定为犯罪,是因为这种行为严重侵犯他人财产权。犯罪分子诈骗他人财物,或者隐瞒身份、住址,或者没有留下证据让受害人主张自己的权利,或者挥霍被骗财物。躲藏等,受害人无法通过正常的民事救济来维护自己的权益,没有刑事手段的制裁也不足以维持正常的社会秩序。
换句话说,是在民法不足的时候,刑法才出现的。因此,构成诈骗罪的行为应当是不能通过民事途径补救的行为。如果欺骗行为并不严重,不影响受害人通过民事途径得到救济,一般不宜认定为诈骗罪。司法实践中,办案人员应将被骗财物损失能否通过民事救济追回作为判断是否构成非法占有的重要标准。因此,根据刑法和司法解释的立法精神和初衷,区分诈骗罪与经济纠纷罪最关键的一点是行为人的行为造成的财产损失在正常情况下能否通过民事途径得到救济。如果在正常情况下,能够通过民事途径获得救济,则无需将这种行为定性为诈骗罪。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切实加强产权司法保护的意见》、《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等文件均强调,要充分考虑非公有制经济特点,客观看待经营违规行为,严格区分经济纠纷与刑事犯罪的界限。司法机关要严格遵守刑罚和有罪推定原则,防止经济纠纷被视为犯罪。在涉嫌诈骗犯罪案件中,难以认定行为人是否具有诈骗主观故意和非法持有目的或者证据不足的,应当按照有利于行为人的原则予以认定。为消除嫌疑。
来源|重大诈骗、经济犯罪案件的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