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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高院规定,人民法院执行“唯一住房”时,可以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唯一住房”时,人民法院应当要求申请执行人出具自愿提供临时住房或者承担临时住房租金的承诺书。对于需要缴纳生活保障费的被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必须在承诺书中也同意从浮动价格中支付这笔费用。
对于拟拍卖的“唯一房屋”,执行人员应查清该房屋的基本情况、被执行人人数及其扶养家属人数,填写拍卖提交表,在提交表中注明其符合处置唯一房屋的条件。被执行人及其扶养家属的原因和生命保障措施。经合议组讨论后,报常务理事或分管院长批准。
批准拍卖的,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裁定书和撤场通知书。不符合拍卖条件的,应当及时通知申请执行人并说明理由。
执行裁定书和迁出通知书送达后,被执行人逾期不搬出房屋的,执行法院可以作出强制迁出裁定并公告强制执行。
拟实施的“唯一房”应当依法评估并交付拍卖。
拍卖交易扣除相关费用后,剩余部分依法分配。
浙江省高院规定:一、执行“房屋”,以申请执行人申请为前提,申请执行人应当向人民法院出具承诺书。承诺书内容包括同意缴纳保障费、提供临时住房或临时住房租金等;二、执行“一房”时,应当核对住房情况和常住人口情况,填写拍卖报送表,说明拍卖理由以及被执行人及其扶养亲属的保障措施。明确的,由执行人员讨论,报执行主任或者分管院长批准;3、批准拍卖的,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裁定书和撤场通知书;
4、拍卖一般根据房屋的空置情况进行。被执行人拒绝搬出的,执行法院可以作出强制拆迁裁定并公告,强制执行;5、强制拆迁应制定风险评估和执行方案,政府及有关各方协调使用。部门、基层组织、舆论的力量。执行过程中要注意证据保存,制作财产清单,全程录像、记录归档。必要时,可邀请公证处公证、媒体参与报道、当地基层组织见证;六、强制拆迁过程中出现突发情况或矛盾激化,难以执行的,应及时报告执行主任或分管院长,并暂停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