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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离婚案件中,如果原告和被告的子女均未成年或有特殊情况,法院在判决离婚时必须解决子女抚养问题。子女抚养问题包括离婚后子女将与哪一方共同生活、子女抚养费和探视权。然而,这位离婚律师发现,有些当事人要么粗心,要么干脆故意在离婚时不提及探视权问题。这是怎么回事?法官通常如何处理这种情况?对此,我们的律师将根据多年的办案经验为您讲解。
至少60%涉及子女抚养问题的离婚案件中,双方都会争夺子女抚养权。由于原告和被告都想照顾孩子,而探视权又是争夺孩子的败诉方的专属权利,因此很多当事人要么因为一心要赢而忽视探望权;要么因为探视权是争抢失败的一方的专有权利。或者他们在想:他们想要获得监护权。如果你在法庭上告诉法官:“如果孩子判给对方,你就有探视权。”这样做会显得你对抢孩子太过自信,法官也很容易将孩子判给对方。对方。所以,我必须摆出“我只要监护权,不要探视权”的架势。
在解释了当事人为何疏忽或故意未能在法庭上提出探视权问题后,这位婚姻律师将谈谈法官对这种情况的通常反应。
1、当事人不提,法官也不提。法官这样做是有法律依据的。这个依据就是民事诉讼中“不投诉、不应诉”的原则。也就是说,当事人是民事权利行使和维护的主体,法官无权主动这样做。因此,法官这样做是可以的。这样做的结果是,由于离婚判决中不涉及探视权,因此孩子争夺失败的一方只能事后提起探视权诉讼。
2、如果当事人不提及,法官将主动询问。引导有关各方就此问题发表意见。然后将当事人表达的意见作为诉讼请求并作出判决。这总让人觉得法官在干涉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但出于对孩子的考虑,也为了避免当事人日后发生纠纷,这样做的效果确实不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