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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刑事律师在对200份有效文书进行统计分析的基础上,将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的具体认定概括为侦查机关已立案侦查且犯罪嫌疑人未逃避侦查的“诉讼时效已过”。
第一类:侦查机关立案后未采取强制措施。
情形一:侦查机关立案后未开展实际侦查活动。
案例:朱某甲等5人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
被害人王某某家中被一伙年轻人闯入,家中电视机、电器、门窗等物品被砸坏。经鉴定物品损失价值为25491元。公安机关对此案立案侦查,并将范某甲列为该案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
案件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
经检察院审查,确认公安机关对范某甲故意毁坏财物罪立案后未及时调查取证,也未采取强制措施。范某甲没有逃避追究,起诉时间超过五年。
最终,检察院对范某甲作出不起诉决定。
情形二:侦查机关立案后,犯罪嫌疑人到案,但未采取强制措施。
案例:朱某甲等5人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
因林地权属纠纷,犯罪嫌疑人朱某甲等5人分别于2011年7月12日、8月14日砍伐、毁坏被害人潘某某在林地内种植的桉树苗,推倒护林房。经鉴定,两次毁坏的树苗价值73123元,护林房价值8530元。
当地公安局分别于2011年8月1日和2011年8月17日立案侦查后,开展了询问被害人、证人、现场勘查、价格鉴定等工作。但未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并采取强制措施。
不起诉人朱某义、朱某兵、朱某甲、朱某丁、朱吴某在案发至2017年期间未逃避侦查和再次犯罪。2020年2月20日,公安机关将其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
检察院经审查认为,朱某义、朱某兵、朱某甲、朱某丁、朱吴某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适用于法定量刑范围的最高刑罚是三年监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第87条,
法定最高刑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过了五年,过了追诉时效就不再追诉。
情形三:侦查机关立案后锁定了犯罪嫌疑人,但不捕不通缉。
案例:李某涉嫌故意伤害罪。
1998年9月29日,因车辆维修问题,犯罪嫌疑人李与被害人秦发生矛盾纠纷,最终发生肢体冲突。冲突中,李某持刀砍伤被害人秦某的左颈部、左后耳部及左上臂,左颈部损伤经鉴定为轻微伤。
2007年10月26日,当地公安局以涉嫌故意伤害罪决定立案侦查。2019年5月30日,该案经公安局传唤,于2020年4月8日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
经检察院审查发现,该案立案侦查后,李某未被列为通缉对象。李于2000年开始在广东省珠海市环境卫生站工作,2019年5月被传唤时,他使用真实身份在机场工作。2016年,他还被列为这个县的贫困户。
李某被立案审查起诉12年间,虽长期外出打工,但其行为不具有逃避侦查的主观故意,客观上也未实施逃避侦查的事实。
最终,检察院决定对李某不起诉。
情形四:侦查机关立案,检察院批准逮捕。逮捕后,侦查机关仍未能及时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
案例:何某甲涉嫌故意伤害
2001年9月28日,犯罪嫌疑人何某甲与被害人徐某某在一起吃宵夜。之后,因琐事,何某甲与何某乙、何某兵及宋某某殴打被害人徐某某。经法医鉴定,徐某的伤情为重伤二级,构成三级伤残。
公安机关立案,2007年1月检察院批准逮捕何某甲。
然而,何某甲一直未被绳之以法。宋某后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019年8月,何某甲在家中接到公安机关的投案自首通知书,同年9月20日归案。2019年11月18日,侦查终结,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
经检察院查明,2001年案发后,何某甲外出在东莞、广州、肇庆等地务工。期间,何某甲只知道徐某被他们四人打伤,其家人还拿钱给徐某治疗,并不知道徐某伤得如此严重,已经是重度残疾。
因此,每年春节前,他都照常回家过年或在清明节前回家扫墓。
2007年9月,何某甲回家办理了结婚登记,随后两人又共同生育了几个孩子。2008年元旦至2011年,他在肇庆市开了一家餐馆,经营餐饮。2011年3月和4月回家后,他一直在家里经营餐馆食品摊,直到2019年9月20日被逮捕。
期间,何某甲于2006年6月21日、2008年12月26日两次到周皮派出所办理身份证事务。我不知道我、宋某某、何、何某定因致人重伤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我不知道我在2007年1月被我们法院逮捕,宋也因此被判刑。
2019年8月,何某甲在家中接到公安机关《敦促投案通知书》后未潜逃。因为他的妻子即将分娩,他决定等她分娩后再投降。结果2019年9月20日,何某甲在家中被抓获。
到案后,何某甲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在了解到受害人的现状后,其家人积极赔偿了受害人的损失。双方就经济赔偿达成刑事和解协议,自愿赔偿被害人15.8万元,已取得被害人谅解。
最终,检察院认为,何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应当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法定刑期内追究其刑事责任。但公安机关立案后,未能及时采取措施将逃避侦查的何某甲抓获归案。
因此,距离犯罪已经过去了近18年,最长的15年追诉期也已过去。
最终决定对何某甲不起诉。
第二类:立案后被侦查机关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强制措施,但未继续起诉。
情形五: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满后,侦查机关取消强制措施,不再继续侦查起诉。
案例:刑一不诉〔2021〕Z15号、16号刘某某、蒋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一案
刘某某和蒋某某是夫妻,二人以开游戏厅为生。2012年2月以来,两人通过玩“钓鱼机”“游龙机”等方式组织他人赌博,非法获利15万元。2013年12月4日,
多人在刘某某、蒋某某开设的游戏厅赌博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
2014年1月2日,刘某某、蒋某某退还违法所得共计15万元。2014年1月2日,广安市公安局广安区分局对刘某、蒋某刑事拘留,同日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2014年6月30日解除监视居住。
2021年1月7日,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
检察院审查后认为,广安市公安局广安区分局以开设赌场罪对不起诉人刘某某、蒋某某立案侦查,2014年6月30日解除监视居住后,未在法定期限内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且自2014年1月2日至2021年1月18日,未采取任何调查或起诉措施收集任何新证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八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而且,第八十八条规定的无限追诉期只适用于犯罪分子“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情形;如果犯罪分子没有逃避侦查或审判,但有些司法机关在立案或受理案件后由于某些原因没有继续采取侦查或起诉措施,
以致超过追诉期限的,不应适用本条规定。
情形6:取保候审期满后侦查机关未解除强制措施,亦未在继续侦查追诉
案例: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案
2008年11月18日13时40分许,陈某某驾车与杨某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杨某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陈某某承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杨某某负事故次要责任。
2008年11月18日本案案发。2008年12月17日临漳县公安局决定立案侦查。陈某某于2010年1月28日被抓获到案采取取保候审,于2020年7月24日移送审查起诉。
检察院审查后认为,临漳县公安局十年间未变更过强制措施,未继续侦查。陈某某不具有逃避侦查的行为,该案已超过追诉期限,决定不予起诉。
情形7:取保候审期满后侦查机关将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未能及时补充侦查
案例: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案
2013年11月21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醉酒驾驶轿车回家,行至白马洞大桥路段,车辆驶离机动车道悬于河堤,被南漳县公安局查处。经鉴定,李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66mg/100ml。
该案于2013年11月25日被南漳县公安局立案侦查,经南漳县公安局决定,于2013年11月26日被南漳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14年1月22日,侦查机关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
检察院于2014年2月1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7月23日补查重报。
检察院审查后认为,在案证据能够证明从案发到公安机关移送起诉已达五年之久,犯罪嫌疑人李某某在五年内没有逃避侦查的行为。本案刑种为拘役,最高刑为六个月,经过五年,不应当追诉。
第三大类:犯罪嫌疑人到案后,侦查机关作出其他处理决定,未继续追诉刑事责任
情形8:侦查机关立案后作出了撤销案件的决定
案例:周某某涉嫌寻衅滋事案
2004年11月5日,为发泄情绪,嫌疑人周某某伙同刘某某、王某某多次闯入泰安市岱岳区某办公大楼内某公司内,将该公司办公室内物品毁坏。经鉴定物品损失共计5249元。
泰安市公安局岱岳区分局依法立案侦查,泰安市公安局岱岳区分局于2005年3月25日以情节显著轻微,社会危害不大决定撤销该案件。而22019年7月22日,泰安市公安局岱岳分局对该案重新立案,
并于同年10月17日,对周某某实施取保候审强制措施。2020年9月8日,侦查机关将该案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
检察院审查后查明,刘某甲在侦查机关立案侦查之后没有逃避侦查的行为,在2004年11月5日之后没有新的犯罪事实。周某某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但该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情形9:侦查机关审查后转为民事纠纷调处结案
案例:黄某某涉嫌寻衅滋事案
2005年6月10日,因琐事纠纷,钟某某纠集嫌疑人、黄某某温某甲等多人对陈某丁、陈某丙、陈某戊进行殴打。2005年10月,经法医鉴定陈某丙的伤情为轻微伤甲级,陈某丁的伤情为轻微伤乙级,
陈某戊的伤情为轻微伤甲级。
2005年11月,在全南县公安局的调解下,被害人陈某戊、陈某丙、陈某丁与钟某某达成调解协议,由钟某某支付被害人全部医疗费用,另外再赔偿陈某戊费用2万元、陈某丙费用5000元、陈某丁费用5000元,
三被害人表示不追究钟某某等人刑事责任。
全南县公安局在2005年办理该案时被定性为故意伤害案,查清案件事实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及《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有关规定,
未立案、未追究涉案人员的法律责任,以民事纠纷调处办结。2020年5月27日侦查机关立案,并于同年9月4日移送审查起诉。
检察院审查后认为:2005年6月黄某某跟随钟某某将陈某戊、陈某丙、陈某丁等人打伤的行为符合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但公安机关于2020年5月27日才立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规定,
无论是涉嫌故意伤害罪还是寻衅滋事罪,都已过追诉时效。
且黄某某案发后一直在家未逃避侦查,钟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谅解,公安机关据此以民事纠纷调解结案,也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八条关于追诉时效延长之规定。
第四大类:侦查机关立案后,犯罪嫌疑人因他罪追诉,但他罪审理中司法机关未对本罪进行处理
情形10:追诉过程中犯罪嫌疑人供述其他已立案犯罪事实,但司法机关未处理
案例:季某某涉嫌寻衅滋事案
1999年8月26日晚,嫌疑人季某某在双阳区不夜城与赵某产生矛盾并被打后,便勾结栗某某、王某、袁某某等12人帮其打架。一行人携带枪刺、镐把到不夜城门前,
因赵某不在便把正在不夜城门前大排档吃饭的卢某某等人当成赵某的同伙,将卢某某打伤。
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卢某某头部被打成重伤。该案被害人卢某某于1999年8月26日报案,公安机关于2000年4月12日立案侦查。
季某某作案后,于2000年4月14日逃往辽宁省沈阳市。2000年4月16日在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实施抢劫,于次日被抓获,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上园派出所对被不起诉人季某某讯问时,
季某某曾二次供述和一次自书材料,供认其于1999年8月在吉林省将人砍伤的事实,但2001年3月8日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仅就抢劫的事实判处季某某有期徒刑14年。
但处理抢劫案件时司法机关并未涉及寻衅滋事致人重伤的事实,2011年1月18日季某某刑满释放。
被不起诉人季某某1999年作案的同案犯先后分三次于2001年1月17日、2008年12月29日、2014年5月22日被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判决。但在此过程中均未追究季某某的刑事责任,
也未上网对季某某进行追逃。
2019年4月22日,因该案季某某被长春市公安局双阳区分局监视居住,于2019年5月23日将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
检察院审查后认为,季某某于1999年8月26日寻衅滋事致人重伤,其追诉时效期限为15年,2000年4月16日,被不起诉人季某某又犯新罪,其追诉时效中断,从新罪实施完毕之日起重新计算,
因此其追诉时效期限至2015年4月16日止。
虽本案公安机关于2000年4月12日立案侦查,但季某某并没有逃避侦查,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八条规定的不受追诉时效限制的条件。因此,本案已过追诉时效期限。
例外情况
实践中需要注意特殊情况可能影响“立案后未逃避侦查”情形的认定,最为的即为被害人的信访、投诉情形。
潘某某涉嫌寻衅滋事案中。该案于1995年5月7日案发,嫌疑人潘某等五人酒后与被害人甄某某、张某某发生争吵,进而引发肢体冲突,导致甄某某轻伤一级、张某某轻微伤。
侦查机关在2000年11月22日后(即立案后)未对潘某某及本案其他涉案人员、证人进行讯(询)问,亦未对潘某某采取任何强制措施。2020年3月9日,侦查机关将该案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随后,
检察院以潘某某没有逃避侦查,但公安机关经过十五年未对潘某某追诉,认定该案已过追诉时效,对潘某某决定不予起诉。
但该案被害人张某某向检察院提出申诉。经检察院复查后发现潘某某在侦查机关对其进行讯问时不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隐瞒自己在案发时拍打车门引发争执的行为,应当属于逃避侦查的情形。
另外,被害人张某某及其亲属自2001年开始长期进行信访,向甘肃省公安厅控告自己1999年5月9日在酒泉市清水镇被多人殴打致伤的事实,形成了潘某寻衅滋事行为的诉讼时效延长。最终检察院撤了之前的不诉决定,
移送法院起诉。上海刑事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