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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方提出分手还能要回彩礼吗?
基本案情
张某某与王某某经介绍,于2020年10月6日相识并确定恋爱关系,2020年12月29日按照当地习俗举行订婚仪式,张某某向王某某付钱某某收受现金元,并获赠金耳环一对、金手镯一对、金项链一条、钻戒。元)。
订婚后,张某某和王某某开始轮流住在父母家。两人相处的过程中发生了争执。2021年6月1日,张某某到王某某家提出解除婚约,并写了离婚协议书。内容是:关于张某与王某解除婚约的问题,是男方提出解除婚约的。2021年6月1日解散,双方各过各的生活,不再互相打扰,不再纠缠不清,也不再寻求还清对方的债务。即日起,不再有任何信件往来,立即生效。双方将签署协议,不会出现财务纠纷。
以下日期为2021年6月1日,双方分别书写:双方自愿终止关系,没有强制力,是自愿的,双方签字。张某某与王某某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随后,张某某多次要求王某某归还现金8.8万元及珠宝首饰4件,但未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认为
当事人请求退还按照海关规定缴纳的聘礼,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尚未同居;
婚前支付,给支付人生活造成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以双方离婚为条件。本案中,张某某与王某某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王某某应将彩礼退还给张某某。
王某某承认收受现金8.8万元。根据本案具体情况和当地风俗习惯,该金额应视为聘礼,王某某应予退还;张某某购买了一对金耳环和一条金手镯。一件,一条金项链,一枚钻戒。按照风俗和购买时间,应视为聘礼,王某某也应归还。
虽然双方签署的离婚协议中都包含“不存在任何经济纠纷”的字样,但双方对此却有着不同的理解。此外,双方在交往期间确实有其他财务往来,因此不足以认定张某某已明确放弃结婚意向。王某某主张返还彩礼。
因此,王某关于双方签署的离婚协议书载明“无经济纠纷”,因而不同意返还彩礼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
律师观点
聘礼是指男方根据当地风俗习惯,为缔结婚姻而向女方赠送的礼物。所付的聘礼大多是金钱,也有一些贵重物品。
由于各地情况不同、当事人条件差异等因素,聘礼的数额和价值也有所不同。现实生活中,彩礼的支付者和接受者不仅限于男性和女性,还可能包括男女双方的父母和亲戚。这些人可以成为返还彩礼诉讼的当事人。
在审理因彩礼问题引起的纠纷时,法院通常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综合考虑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彩礼的金额等因素,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数额。礼物,礼物的目的,以及当地的风俗习惯等因素。妥善平衡各方利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法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号的解释第五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海关规定支付的聘礼,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尚未同居;
婚前支付,给支付人生活造成困难的。
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适用,以双方离婚为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