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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假回来公司给调岗我能拒绝吗(产假回来后无法回原岗位)

2024-05-19 11:07:41 围观 : 79 次

案件简介

2020年2月27日,蔡某到某公司从事销售工作,工作职位为销售经理。

产假回来公司给调岗我能拒绝吗(产假回来后无法回原岗位)

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9月5日,蔡女士休产假。

2022年9月8日,公司口头通知蔡某,其职务调整为行政副经理。蔡表示不同意,仍坚持每天去售楼处查看考勤情况。

蔡女士请求公司撤销调动决定,双方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

一审法院认为

公司与蔡某签订的劳动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根据自身生产经营需要调整员工的工作岗位和薪酬标准,是企业用工自主权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即使企业行使用工自主权,也应遵守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与职工友好协商,遵循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本案中,蔡某休产假后重返工作岗位。公司在没有征求蔡某意见的情况下,单方面调整了蔡某的职务,由原来的销售经理职位调整为行政副经理职位。专业技能和岗位存在明显差异。工资水平也与以前不一样,侵犯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因此,蔡某有权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判决撤销了公司调动决定,双方继续按照原劳动合同履行。

二审法院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内容。劳动合同变更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本案中,蔡某产假返回工作岗位后,公司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安排蔡某的工作,未与蔡某达成一致,直接将其工作岗位由销售经理调整为行政副经理。而且,劳动报酬较以前有所下降。公司对蔡某工作岗位的调整违反了法律规定和劳动合同。一审法院判决撤销公司2022年9月8日作出的调整岗位决定,双方继续按照2022年2月22日的劳动合同约定继续履行合同,即其法律依据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案号:苏06民终217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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