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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典型案例
张三,某县环保局稽查大队副大队长。
张三在履行环境监管职责时,未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相关规定,未及时发现、制止辖区内某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危险废物违法堆放行为,造成该公司自投产至2016年3月,长期非法堆放危险废物1000余吨,对土地造成严重污染。
经省环境保护研究设计院鉴定,污染造成损失351.1万元。县环保局支付鉴定费22万元,某企业支付污染场地修复费10万元。共造成经济损失32万元。
[法院观点]
作为负有环境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张三在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给公私财产造成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环境监管失职罪。
张三犯环境监管失职罪,免予刑事处罚。
2、什么是环境监管失职罪?
环境监察失职罪是指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的行为。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环境保护监管职责,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或者人员伤亡。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三、什么情形构成环境监管失职罪?
1、对生态环境造成严重破坏的;
造成乡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中断12小时以上的;
造成基本农田、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5亩以上,其他农用地10亩以上,其他土地20亩以上丧失基本功能或者永久破坏的;
造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50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2500株以上的;
5、造成5000人以上疏散、转移的;
六、造成三十人以上中毒的;
七、造成三人以上轻伤、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全身功能障碍的;
八、造成一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造成严重功能障碍的。
四、环境监管失职罪如何量刑?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