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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获取计算机系统数据罪如何认定的(非法获取计算机系统数据罪如何认定标准)

2024-04-11 14:08:31 围观 : 214 次

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之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采用其他技术手段,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的信息。处理或传输数据,严重行为。

网友咨询:

非法获取计算机系统数据罪如何认定的(非法获取计算机系统数据罪如何认定标准)

非法获取计算机系统数据罪如何认定?

律师答复:

本罪的犯罪客体是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犯罪的客体仅限于正在使用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存储在计算机信息系统之外的计算机数据,如CD、U盘中的计算机数据,不属于本罪的保护对象。本罪的客观方面是行为人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以外的普通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采用其他技术手段获取存储、处理的信息。或在这些计算机信息系统中传输。数据行为很严重。本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一般来说,实施本罪的犯罪人大多具有较高的计算机技能和网络技术,熟练使用计算机信息系统和计算机网络。本罪在犯罪主观方面具有故意,即行为人明知有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采用其他技术手段获取数据的行为,但仍具有故意。

刑法第285条第二款明确规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并处罚金;构成犯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并处罚金;构成犯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律师补充道:

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获取十套以上支付结算、证券交易、期货交易等网络金融服务的身份认证信息;

获取第项以外的身份认证信息500条以上的;

非法控制20个以上计算机信息系统的;

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或者经济损失一万元以上的;

其他严重情节的。

有前款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数量或者金额达到前款第项至第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的;

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

明知他人非法控制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控制权而利用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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