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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通常会与劳动者约定一定的试用期,并对新录用劳动者的思想品德、工作态度、实际工作能力、身体状况等进行考察。考核合格者,录用为正式员工。
网友咨询:
试用期可以多次约定吗?
律师答复:
不能。
试用期是双方相互了解、检验对方是否适合合作的阶段。同一用人单位和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无论劳动者的工作岗位或者工作要求发生什么变化,用人单位都不能再为劳动者设定试用期。设置试用期。也就是说,在同一劳动关系存在的情况下,内部调动、劳动合同续签、职务晋升等不应成为重新约定试用期的理由。公司再次同意试用期,可视为变相延长试用期。这样的约定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当然不能得到法律的支持。
律师补充道: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两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员工在试用期内可享受与正式员工不同的福利待遇。劳动者试用期内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同岗位最低工资标准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且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收费标准。
《劳动合同法》
第十九条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试用期不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两个月;超过三年的,应当订立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和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劳动合同仅限于完成一定的工作任务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足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不设立试用期,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