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网
黄先生大学毕业来到深圳工作后,首先遇到了一个问题,就是租房的问题。我想每个深圳漂流的人都经历过这样的事情。黄先生因为家庭条件比较好,不想住在农家,所以决定自己住。我在网上选了几套房子。《真实房子》的工作人员带着黄某看了几套房子。黄先生觉得这些房子确实不错。黄某爱上了其中一位,但在观看过程中,有一名保安在场。哥哥紧紧地跟着他,黄没有多想,以为这是社区规定。离开前,保安强行塞给黄某一张小纸条。黄先生这才发现事情没那么简单,便回去打开了。就这么几个字:“加我微信,佣金减半。”黄女士以为保安对她感兴趣,想让她使用微信,但她没有理会。
随后,当“真房”中介联系黄某与房东签订合同时,黄某从中介处得知,黄某和房东均需向“真房”平台支付房屋租金的50%作为佣金。黄想想着要花5000块钱,就想起了保安给的纸条。我是通过保安黄直接联系到业主的。双方签订合同金额为《房屋租赁合同》,并向保安员支付代理费2500元。
我们假设一下,如果《RealHouse》起诉保安、黄某和业主,你认为谁会胜诉呢?
案例分析
安庆芬熙
“真正的房子”与租客、业主之间的关系,实际上是一种中介服务关系。按照现行《民法典》的规定,属于中介合同关系。由《民法典》第三部分第二十六章中介合同调整。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为订立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真房”通过平台发布房东的租房需求,然后进行推广,让更多租客知道租房信息,然后利用工作人员看房。如果租客认为房子不错,“真房”会联系业主,与租客签订三方协议《居间服务合同》,并在合同中明确规定租客和业主应向其支付具体的中介服务费。
但在此之前,租客和业主都没有与“TrueHouse”签过《中介合同》。相反,“TrueHouse”平台要求业主和租户使用他们的平台,这样“TrueHouse”就可以利用双方的需求来盈利。最终的结果是租户和业主都被迫与“实房”签约《中介合同》,并向“实房”缴纳代理费。
因此,在本案中,如果“实房”真要起诉保安员、业主、黄某,如果不能证明黄某或业主与“实房”存在委托合同关系,就不能要求租客黄某和业主交中介费的“实房”甚至没有起诉保安的合理理由,因为保安与“实房”既不存在合同关系也没有任何侵犯“真实房屋”的行为。
综上所述:黄某通过保安逃单的行为并不违法。“真正的房子”不能要求黄某或业主支付中介费,也不能要求保安赔偿。
律师建议
吕世建一
事实上,房屋中介平台利用其掌握的信息向租户和业主收取费用。但租户无意与中介平台签订合同。相反,业主之所以愿意将房产挂在中介平台上,是因为中介平台承诺为业主寻找租客。因此,租户应该是中介能否完成《中介合同》委托的重要一环。租户可以因为租户没有真实意愿与中介平台签订《中介合同》佣金而拒绝支付中介费。事实上,他是被迫付出代价的。
如果所有租客都拒绝向租房中介平台支付中介费,租房中介平台仍然会主动寻找租户,因为租房中介已经向业主收取了中介费,它的工作就是帮助业主业主将房子出租。
根据《中介合同》的规定,中介机构只能向委托人收取中介费用,无权向未委托中介平台的租户收取佣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