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网
现实生活中,当犯罪嫌疑人指定辩护人时,他可以在法庭上为案件进行辩护。那么诉讼辩护人与诉讼律师有什么区别呢?诉讼辩护人有哪些规定?为了帮助大家更好地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法律快报编辑整理了相关内容。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一、诉讼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的区别
辩护人的定义是指受被起诉方委托或者人民法院指定,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使辩护权、维护其合法权益的人。辩护人的职责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供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的材料和意见,或者减轻、免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刑事责任,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诉讼代理人是指在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授予的权限范围内,以当事人一方的名义,代理诉讼行为并接受诉讼行为的人。两者的区别如下:
(一)辩护人参加诉讼的依据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授权或者法院的法定指定,而代理人参加诉讼只能得到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授权。
(2)诉讼状态不同。辩护人具有独立的诉讼地位,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辩护,不受被告人的约束。但代理人不具有独立的诉讼地位,隶属于委托人,按照委托人的意愿从事活动。
(三)对象不同:前者是为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诉案件被告人设立的,后者是为自诉人、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设立的
(四)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进入刑事诉讼的方式不同。前者除受委托参加诉讼外,还可以通过法院指定参加诉讼。代理人受委托人的委托参加诉讼。
2.诉讼辩护人如何界定?
根据刑事诉讼法和律师法的规定,我国辩护人的权利主要包括:
(一)辩护人有权根据事实和法律进行独立辩护。辩护人根据自己对事实的认定和对法律的理解进行独立辩护。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等任何其他机关、团体和个人无权干预。
(2)会面和通讯的权利。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辩护律师可以查阅、摘抄、复制自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之日起案件的诉讼文书和技术鉴定材料,并可以会见、沟通。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经人民检察院许可,其他辩护人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并与在押犯罪嫌疑人会见、沟通。庭审阶段,辩护律师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指控的犯罪事实材料,并可以与在押的被告人会见、沟通。经人民法院许可,其他辩护人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并与在押的被告人会见、沟通。
(三)本案诉讼文书包括立案决定书、采取强制措施的法律文书、逮捕令、起诉意见书等。技术鉴定材料是指鉴定结论。所谓本案指控的犯罪事实材料,根据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自诉案件应当指刑事自诉及相关证据;人民检察院不起诉而被害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移送人民法院的案卷也应当允许查阅;公诉案件是指有明确指控的犯罪事实的起诉书、有关证据目录、证人名单以及主要证据的复印件或者照片。主要证据副本或者照片是指对案件定罪量刑具有决定性的证据副本或者照片。
(四)调查取证的权利。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其收集与案件有关的材料,也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经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许可,并经被害人及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辩护律师可以向其收集与案件有关的材料。其他倡导者没有这个权利。
(五)提出答辩意见的权利。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听取犯罪嫌疑人委托人的意见。也就是说,犯罪嫌疑人委托的辩护人有权在审查起诉阶段为委托人提供辩护。对此,人民检察院应当听取。
(六)案件审理阶段,辩护人有权不迟于开庭三日前收到人民法院出庭通知书。6、参与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的权利。根据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在法庭调查阶段,公诉人讯问被告人后,辩护人经审判长许可,可以询问被告人;经审判长许可,可以询问证人、鉴定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辩护人有权申请新的证人出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检查。在法庭辩论阶段,辩护人可以就证据和案情发表意见,并与控方进行辩论。
(七)经被告人同意,有上诉的权利。刑事诉讼法第一条规定,被告人的辩护人经被告人同意,可以上诉。即辩护人经被告人同意,有权对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一审判决、裁定提出上诉。
(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辩护人有权请求解除强制措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五条规定,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他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的律师、辩护人超过法定期限向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有权请求解除强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对超过法定期限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依法释放、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或者变更强制措施。
(九)拒绝辩护权。根据刑事诉讼法和律师法的规定,拒绝辩护有两种情况。一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拒绝辩护人继续辩护;二是辩护人有合法理由不再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告人的行为。《律师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律师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辩护或者代理。委托事项违法、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或者委托人隐瞒事实的,律师有权拒绝辩护或者代理。
(十)代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申诉。
(十一)辩护人的人身权利在其合法执业活动中不受侵犯。
三、辩护人诉讼状况
辩护人具有独立诉讼参与人的地位,按照自己的意愿,依法进行辩护,独立履行职责,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不受辩护人意见的影响。公诉人的意志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意志。他既不能成为“第二检察官”,也不能成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代言人。出庭辩护的辩护人和公诉人的诉讼地位应当平等。他们都服从法院法官的指挥,依法履行各自的诉讼职责。任何单位、团体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