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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属于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在经济往来中以各种名义收受个人回扣、手续费的,以受贿罪处罚。
第三百八十六条行贿的,根据受贿数额和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者将受到更严厉的惩罚。
第三百八十七条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和直接责任人员处罚款对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前款所列单位在经济交易中以各种名义在账户外暗中收受回扣、手续费的,视为受贿,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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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百八十八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职务便利,为委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者利用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索取、收受委托人财物的,涉嫌受贿罪。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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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构成受贿罪。”结论认为,行贿罪包括索贿罪和受贿罪两种形式。行贿罪,无论行为人是否为他人谋取利益,如果行为人利用职务便利索取他人财物,则属于受贿罪。但行贿必须以行为人“为他人谋取利益”为要件之一。司法实践中“为他人谋取利益……点击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