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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日常执法和卫星执法检查中,经常会遇到大量未登记设施农业项目用地的情况。他们中的许多人占用农田进行建设。针对设施农用地使用不规范、执法难度大等问题,笔者结合工作实际,对设施农用地的性质、管理方式以及未登记设施农用地如何查处等进行了简要探讨。关于设施农用地执法监管的思考
设施农业用地的性质
设施农用地包括农业生产中直接用于农作物种植和畜禽养殖的设施用地。其中,农作物种植设施用地包括为生产服务的农作物生产、护理间,农资、机械等的储存场所,以及为生产提供服务的干燥、分选、包装、保鲜库等设施用地。与生产直接相关的;畜禽养殖设施用地包括养殖生产用地及直接相关的粪便处理、检验检疫设施用地,不包括屠宰、肉类加工场所用地。设施农业属于农业内部结构调整。严禁占用基本农田。一般耕地可以使用,但需要实行进出平衡。设施农业用地按农用地管理。生产设施、附属设施、配套设施用地直接使用或者服务于农业生产。其性质为农用地,按农用地管理。农用地转用无需办理审批手续。
设施农用地管理办法
此前,养殖项目占用一般农田的政策相对宽松,只需乡镇备案。在卫星执法中,对于占用一般耕地但未办理登记手续的设施农业项目,仅要求“监管登记”。不过,新政策对养殖项目占用一般耕地使用了“审批”字样,同时也要求符合相关标准。土地上严禁占用基本农田,一般耕地占用必须进出平衡。其实最重要的就是将上面的图片放入数据库中。乡镇负责备案,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将上述图片录入数据库。如果已备案但数据库中未包含上述图片,则管理不予认可。
未登记设施农用地如何查处
考虑到设施农业建设用地直接使用或服务于农业生产和农村生活,其性质为农用地,不按新建建设用地管理。同时,设施农用地的使用需要办理“备案手续”而不是“登记手续”。“审批程序”,因此在日常执法和卫星执法检查中,“农村道路和设施农业项目用地不应按一般建设用地对待,而应根据不同情况区别对待”。
一、对确属设施农业项目但未办理设施农业用地手续的,责令当事人限期办理设施农业用地手续。拒不办理设施农用地手续的,其附属设施用地、配套设施用地等改变农用地性质的部分,属于违法建设用地,按照《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未改变农用地性质的部分,不属于违法建设用地。违法建设用地。
2.已办理设施农用地使用手续,但附属设施及配套设施用地超过规定比例和面积标准,且超出部分改变农用地性质的,属于违法建设用地,并责令限期改正。对拒不改正的,按照违法用地行为进行查处。
(三)设施农业项目建设中涉及的商品粮储存、加工以及农业机械、农资储存和维修等场所,已办理设施农业用地使用手续;休闲观光度假村、各类庄园、以农业为依托的酒庄、农家乐;各类农业园区内涉及建设永久性餐饮、住宿、会议、大型停车场、工厂化农产品加工、展览销售等的非农业建设用地,未按照规定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的依法属于违法建设用地的,应当依法查处。
四、以设施农业项目建设名义擅自使用非农业建设用地的,属于违法建设用地,应当按照第七十七条第七十七条的规定严肃查处。
作者:白建军
来源:资本法微谈、自然资源课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