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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简介
胡某是浙江省嘉兴市xx区xx村村民。早在1994年,胡某就花费3万元从当时的村经济合作社购买了一座已关闭的旧厂房内的四栋房屋,总面积为600平方米。双方签订合同金额为《转让协议》。后来,胡某自己盖了一座平房,建筑面积60平方米。
2018年9月,区政府开展了当地违法建设查处行动。不久之后,胡先生就收到了《告知书》的通知。通知称,胡某未经城乡规划部门批准,擅自修建厂房660平方米。非法占地300平方米。现责令三天内拆除。逾期不拆除的,镇政府将依法实施强制拆除。
接到通知后,胡立即到镇政府反映情况,并告诉他,工厂不是他自己建的,而是20多年前从合作社购买的。但三天后,镇政府仍然强行拆除了胡的工厂。
胡某不服,将镇政府诉至人民法院。开庭后,镇政府辩称胡某的工厂属于违法建设。根据《城乡规划法》的规定,镇政府有权对违法建筑进行查处。并提交了2006年至2020年村镇规划,认定胡某工厂为违法建设。不符合规划的,应当拆除。
二、法院审理
本案争议焦点是:涉案强拆是否合法?
《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规定:“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建设的,被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的;逾期不改正的,可以予以拆除。”据此,镇政府有权对违法建设进行查处。
但涉案厂房仅有60平方米,是原告自行建造的,且施工期为2008年1月《城乡规划法》实施之前,故认定其为违法建设为010-《城乡规划法》。,适用法律错误。同时,涉案工厂大部分是胡某于1994年从村集体经济组织手中收购的。镇政府没有提交任何证据证明涉案工厂的建成时间以及是否是该工厂的所在地。符合当时的农村规划,所以他们确定了涉案工厂。属于违法建设,且证据不足。
此外,根据本法第《行政强制法》条的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强制决定前,应当书面督促当事人履行,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的,依法作出行政强制决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拆除违法建筑的,还应当予以公告。本案中,镇政府以违法建设为由拆除胡某工厂,但未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拆除,属于严重的程序违法行为。
三、法院判决
1、确认镇政府强拆胡氏工厂违法行为;
2、责令镇政府自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作出对胡的赔偿决定。
四、律师总结
认定违法建筑有非常严格的法律程序。行政机关不能因为房屋、工厂等未取得规划许可证就简单粗暴地认定其为违法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