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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实中,当事人普遍在买卖合同中约定违约金,且违约金普遍较高。
《民法典》第585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处理方式。”用于计算因违约造成的损失的赔偿金额。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高于造成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适当减少。
当事人约定延迟履行违约金的,违约方在支付违约金后也应当履行债务。”
即,如果约定的违约金高于造成的损失,当事人可以在诉讼过程中请求法院适当减少。
在买卖合同纠纷中,原告以被告违约为由主张支付违约金,被告以合同无效或者不构成违约为由抗辩但未能主张调整过高的违约金,法官会当庭解释:“被告是否需要主张调整违约金?”不少当事人听后都认为法官已经认定被告违约,被告必败无疑。事实上,情况并非如此。法官的解释或询问只是履行一个需要解释的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1条规定:“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以对方违约为由主张支付违约金,对方以合同不成立为由抗辩的,合同尚未生效,合同无效或不构成违约,不主张调整。如果违约金过高,人民法院应当说明在法院不支持豁免抗辩的情况下,当事人是否需要主张调整违约金。
如果一审法院认为免责抗辩成立而不解释,而二审法院认为应当支付违约金的,可以直接解释并改判。”
即买卖合同中原告以被告违约为由主张支付违约金时,被告以合同不成立、合同不生效、合同无效为由抗辩,或者不构成违约,但未主张调整过高的违约金。此时,法官必须说明,如果法院不支持豁免抗辩,当事人是否需要主张调整违约金。这是履行法律程序,而不是认定被告违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