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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基本政策
(一)绩效工资的概念
绩效工资主要反映员工的实际绩效和贡献。事业单位实行绩效工资后,取消年终一次性奖金,将一个月基本工资和标准化津贴补贴纳入绩效工资。
(二)实行绩效工资的目的
实行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制度,国家对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分配进行总体调控和政策指导。事业单位应当在批准的绩效工资总额内按照规范的程序和要求自主分配。事业单位实行绩效工资制度,要以促进公益服务水平提高为导向,建立健全绩效考核体系,盘活事业单位内部分配。对从事公益性服务的事业单位,根据职能、职责、资源配置等不同情况,实行工资分类管理。绩效工资根据单位类型实行不同管理。
(三)实施绩效工资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坚持按劳分配和按要素分配相结合,探索事业单位参与知识、技术、管理等生产要素配置的有效途径,将职工收入与岗位职责、工作绩效、和实际贡献,鼓励人才创新创造;坚持职工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和规范收入分配秩序,严格执行分配纪律,逐步建立公平公正、合理有序的收入分配格局;进一步明确地方和部门的薪酬管理职责,对不同类型的事业单位实行不同的政策。工资管理办法,实行分级分类管理,促进不同地区、不同类型事业单位之间形成合理的工资分配关系;着眼社会收入分配全局,与深化事业单位改革进程相结合,统筹兼顾,妥善处理相关群体利益,审慎推进改革。
(四)现行绩效工资政策的依据
1、2006年人事部、财政部下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号文(国人部发[2006]59号),明确事业单位工资结构为职务绩效工资。2009年,国务院常务会议进一步完善事业单位政策,提出三级政策。绩效工资改革逐步实施。首先进行基本工资改革,随后进行岗位设置、绩效工资改革、事业单位分类改革。
2、《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于2014年7月颁布实施。2016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的若干意见》(厅字[2016]35号)提出:《实施分类根据不同创新主体、不同创新领域、不同创新环节、智力劳动特点,实施有针对性的分配政策。
(五)绩效工资实施内容
一是清理核实补贴补贴。实行绩效工资与规范事业单位津贴补贴相结合。二是绩效工资总额和水平的确定。义务教育学校教师平均绩效工资水平,按照义务教育法的规定,按照教师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当地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的原则确定。公共卫生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工资水平按照与当地机构平均工资水平一致的原则确定。其他事业单位的绩效工资水平,由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根据当地经济发展、财政状况、物价和消费水平等因素确定。当地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年工资水平和规定后的公务员津贴、补贴标准。部门确定。绩效工资实行分级分类管理。为防止事业单位之间收入差距过大,各地确定本地区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水平控制线,实行“封顶”。三是绩效工资分配。绩效工资分为基本绩效工资和激励绩效工资两部分。基本绩效工资主要反映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物价水平、岗位职责等因素,一般按月支付。义务教育教师绩效工资比例为70%,公共卫生和基层医疗机构绩效工资比例为60%-70%,其他机构绩效工资比例为50%-70%。绩效薪酬主要反映工作量、实际贡献等因素,根据绩效考核结果支付。可以采取灵活多样的分配方式和方式。
实行绩效工资后,厅发[2005]10号文件下发前的事业单位改革补贴暂予保留,不计入绩效工资,但超出规定标准和范围的除外。并将单独监管。除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额外,不得单独发放津贴、补贴、奖金,也不得超过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额,也不得违反规定的程序和方式发放。
(六)义务教育学校和公共卫生、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以外的事业单位实行绩效工资的原则是什么?如何解释“十六字方针”?
国务院明确了“分类指导、分步实施、因地制宜、审慎推进”的“十六字方针”。这主要是由于其他事业单位人员多、数量多、行业面广,不同地区、行业、单位类型的收入水平差异较大。分类指导要与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相衔接。在科学分类的基础上,针对不同类型的公益事业探索实施不同的绩效工资管理办法。分步实施是指各地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适时启动,先行试点,分阶段推进,逐步落实到位。因地制宜,是指各地在国家确定的总体政策框架内,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探索有效办法。稳妥稳妥推进,就是要充分考虑实施绩效工资的复杂性和艰巨性,统筹兼顾,在时间安排上不“一刀切”,妥善处理实施问题,确保实施顺利、顺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