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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行政相对人不履行行政协议,行政机关如何主张权利?
答案键
行政协议约定执行条款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没有强制执行条款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要求履行协议的书面决定,然后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细节
修改《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一款,将行政协议纠纷纳入行政诉讼范围。但该条仅规定,作为行政协议一方当事人的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行政协议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排除了行政相对人不履行行政协议的情况。协议不属于行政诉讼的范围。对于行政相对人不履行行政协议时行政机关如何主张权利,目前存在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是,行政机关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原因是:
1.行政协议是双边行为。合同当事人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行政机关不得采用强制手段强制行政相对人履行行政协议,否则违反契约自由精神。2.既然行政相对人可以对行政机关不履行行政协议提起行政诉讼,根据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行政机关也应当可以通过民事诉讼主张相关权利。3.我国现行法律对行政机关提起民事诉讼有相关规定,司法实践中也有相关裁决。
第二种观点,行政机关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非诉执行来寻求救济。我们同意这个观点。主要原因如下:
1.虽然行政协议具有双方当事人法律行为的特征,行政机关通过与民事主体签订协议的灵活方式正式实现公共管理的目的,但行政协议仍属于行政行为从本质上讲,行政性质是行政协议的本质。属性。《行政诉讼法》号修改后,行政协议纠纷正式纳入行政诉讼审查范围。行政相对人不履行协议也属于行政协议纠纷。作为同一行政争议,不应通过行政诉讼和民事诉讼两种不同的途径解决,避免行政协议“因公法逃入私法而逃脱依法行政原则的约束”。作为行政诉讼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非诉执行制度利用合法性审查的优势,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使其不因未提起诉讼而受到违法行政行为的侵害。另一方面,通过非诉复议,使合法的行政行为有效进入执行阶段,帮助行政机关及时实现行政目的。行政相对人不履行行政协议约定又未依据行政协议提起诉讼的,行政机关可以通过非诉讼执行程序寻求司法救济。在福建省国土资源厅与福建清流长官煤矿有限公司行政非诉讼执行案中,福建清流长官煤矿有限公司未履行《福建省采矿出让合同》合同义务,按期缴纳采矿权出让金。对于既不提起行政协议诉讼又不履行协议的情况,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向其发出了书面催告书。听取其陈述和辩解后,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经审查,认定该合同属于行政协议性质。在确认行政协议合法性的基础上,准许申请人执行。
2.没有执行名称不能妨碍行政协议进入非诉讼执行审查程序。《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无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作出行政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一般认为,强制执行的名称是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这里的行政决定往往有在德国,根据第《联邦行政程序法》条第61条的规定,任何当事人都可以通过接受《行政协议》规定的立即执行,在不经诉讼的情况下实现行政协议的执行。公法合同。德国学者因此认识到行政合同的执行是行政执行的补充形式。我国台湾地区《行政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行政合同可以约定债务人不付款时,债权人可以以合同为名义执行。此时,比照行政诉讼法关于强制执行的规定。通过对国外法律的比较观察,我们可以发现,行政协议确实可以通过同意自愿接受执行条款而获得执行的名义。
3、行政协议的非诉执行审查在程序设置上也是可行的。行政协议约定行政协议自愿接受强制执行条款,行政协议相对人未按照约定履行义务,经催告仍不履行的,人民法院经审查后,认为该协议合法、有效、内容明确、可执行,符合协议的规定。符合条件的,裁定准予执行。行政协议未约定执行条款,行政协议相对人未按照约定履行义务,经催告仍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要求其履行协议的书面决定,决定中明确履行义务的具体内容。行政协议相对人收到决定书后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资料来源:天津市高院法官志典、晋发善行、鲁发杏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