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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拖欠工资属于劳动争议。
根据第《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号第二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因确认劳动关系而发生的纠纷;
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终止发生的纠纷;
因撤职、解聘、辞职、辞职而产生的纠纷;
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等纠纷;
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等纠纷;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二,
拖欠工资三十天以上属于违法行为。中国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劳动者按照约定履行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工资。此外,用人单位应当在自然月结束后三十日内支付工资。超过三十天的工资被视为拖欠。老板拖欠工资的,劳动行政部门应当责令劳动者支付工资、经济补偿,也可以责令赔偿。
发小鲁提醒您,《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无故克扣、拖欠劳动者工资。
三,
1.用人单位无故克扣、拖欠劳动者工资的,除在规定时间内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外,还须额外支付相当于工资25%的经济补偿金。
2.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补足差额;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缴金额50%以上100%的标准向劳动者额外支付赔偿金:
不按照劳动合同的规定或者本法的规定支付劳动报酬的;
支付劳动者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安排加班而不支付加班费的;
依照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而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3、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和国家规定足额、及时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或者国家规定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时间限制;用人单位按照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工资的,支付余额;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