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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著作权罪量刑最新规定标准(侵犯著作权罪量刑最新规定询问受害人笔录提纲)_重复

2024-03-21 13:42:43 围观 : 680 次

侵犯著作权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刑事处罚。

网友咨询:

侵犯著作权罪量刑最新规定标准(侵犯著作权罪量刑最新规定询问受害人笔录提纲)_重复

严重侵犯版权的处罚是什么?

湖南初智律师事务所于亚平律师答:

侵犯著作权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能被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湖南初智律师事务所于亚平律师分析:

1、行政处罚:

有下列侵权行为,同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由著作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无害化销毁、处理侵权物复制品及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额超过五万元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无违法经营额、违法经营额难以计算或者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编译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出版他人拥有独家出版权的图书;

(三)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未经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广播、复制、传播广播电视节目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相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回避、破坏技术措施,故意制造、进口或者向他人提供主要用于回避、破坏技术措施的装置、部件,或者故意为他人提供技术服务的避免或者破坏技术措施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相关的权利人许可,明知或者应当知道该作品、布图设计、表演、音像制品或者广播电视权利管理信息,故意删除或者改变该作品、布图设计、表演、音像制品或者权利管理信息的;设计、表演、音像制品、广播电视的权利管理信息表演、音像制品、广播电视的权利管理信息未经许可被删除或者变更,但除另有规定外,仍向公众提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

(八)制作、销售冒用他人签名的作品的。

2、刑事处罚:

以营利为目的侵犯著作权,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构成侵犯著作权罪。

根据刑法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且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文学作品、音乐、美术、音像作品、计算机软件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的;

(二)出版他人拥有独家出版权的图书;

(三)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

(四)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

(五)制作、销售假冒他人签名的艺术品的;

(六)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相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回避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相关的权利所采取的技术措施的。

【法律基础】

《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节承担本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民事责任:侵权行为还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无害化销毁、处置侵权复制品以及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额超过五万元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二倍以下的罚款。处金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无违法经营额、违法经营额难以计算或者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编译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出版他人拥有独家出版权的图书;

(三)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未经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广播、复制、传播广播电视节目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相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回避、破坏技术措施,故意制造、进口或者向他人提供主要用于回避、破坏技术措施的装置、部件,或者故意为他人提供技术服务的避免或者破坏技术措施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相关的权利人许可,明知或者应当知道该作品、布图设计、表演、音像制品或者广播电视权利管理信息,故意删除或者改变该作品、布图设计、表演、音像制品或者权利管理信息的;设计、表演、音像制品、广播电视的权利管理信息表演、音像制品、广播电视的权利管理信息未经许可被删除或者变更,但除另有规定外,仍向公众提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

(八)制作、销售冒用他人签名的作品的。

于亚平律师简介

90后合伙人律师,现任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调解员、北京反侵权联盟理事。经过七年的执业,他处理了数千起法律纠纷。案件涉及多个专业领域。具有丰富的经验,长期为多家企业提供法律服务。该代理案件被评选为长沙市十大知识产权典型案件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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