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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役权与相邻权的区别举通俗的例子说明(地役权与相邻权的区别案例)_重复

2024-03-10 03:33:04 围观 : 536 次

(1)两种权利的性质不同。邻接权是根据直接法律规定确定的,是所有权的延伸。地役权根据当事人之间的地役权合同产生,属于其他财产权的范围。

(2)两者的适用范围不同。相邻权的适用范围不仅包括土地的相邻关系,还包括建筑物的相邻关系、建筑物内部区域的相邻关系。地役权仅适用于土地使用关系。

地役权与相邻权的区别举通俗的例子说明(地役权与相邻权的区别案例)_重复

(3)两者的主张程度不同。相邻权作为法定权利,体现了不动产相邻关系中最基本的生活、生产和安全要求。地役权作为约定权利,体现了对自己土地的约定便利要求,在使用他人土地的权利方面自然比邻接权具有更大的扩展性。

(四)权利义务范围不同。相邻权的权利和义务是特定的,只能在相邻的房地产实体之间产生。地役权是一种独立财产的用益物权,具有对抗世物权的特征,因此其义务主体不具体。

(5)两种权利发生的条件不同。邻接权必须以相邻的房地产为基础。地役权不一定限于劳役地和劳役地的相邻区域。有时,即使两地不相连,只要有实际使用需要,也可以建立。明确的地役权。

民法典施行前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八十四条房地产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于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第一百五十六条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使用他人的房地产,以提高自己的房地产的效益。

前款所述,他人的房产称为劳役地,自己的房产称为劳役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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