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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交强险条例》相关规定,鉴定费不属于交强险各项分赔的赔偿范围,因此不能由交强险承担。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联合金融保险北京分公司王某、施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中作出[(2015)中民终字第号民事判决书]:费用不属于商业第三者保险的责任限额,并按照当事人各自过失的比例进行分担。
但如果诉讼当事人之一是保险公司,则鉴定费用应由保险公司分担。不过,此时保险公司承担的责任并不是交强险或商业第三者保险范围内的责任,而是对方的责任。例如,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在金某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分公司日照市分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中作出判决[(2021)鲁民再143号】金某得知一审案件受理费为5290元。鉴定费、评估费元,分别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日照分公司承担,各承担575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065元,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分公司承担。
实践中,当事人之间的评估费用分配方式往往取决于具体情况,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当事人在诉讼前自行进行的鉴定。
当事人将鉴定费作为诉讼标的的一部分提起诉讼的,鉴定费应当作为财产损失之一,按照诉讼损失的比例由当事人分担。
当事人未将鉴定费作为诉讼标的部分提起诉讼的,一审法院应当作出说明,当事人坚持不作为诉讼标的物提起诉讼的,申请费应当按照《诉讼费交纳办法》的规定由申请人承担,并由判决当事人承担。文件中注明了法律费用和诉讼费用。
二是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进行的鉴定。
当事人委托法院进行鉴定且鉴定费包含在诉讼标的的,鉴定费应当作为财产损失之一,按照诉讼损失的比例由当事人分担。
如果当事人委托法院进行鉴定,但未将鉴定费用纳入诉讼标的,此时法院无需作出解释。在计算鉴定费用分担时,根据具体情况,可以以败诉比例为标准,也可以以诉讼的强度为标准。或以故障的大小为标准。
如果一方当事人对自行委托鉴定结果不满意,请求法院重新鉴定的,鉴定费用将根据具体情况由当事人分摊。鉴定结果属于复鉴定人责任或者与原鉴定结果一致的,应当自行承担鉴定费用和复鉴定费用。重新鉴定结果与原鉴定结果不一致的,各方需要承担的自鉴定和重新鉴定的鉴定费用,按照法院委托的鉴定结果进行划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