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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全员待岗需要什么手续(公司全员待岗合法流程)

2024-05-04 02:59:19 围观 : 902 次

在之前的文章中,老曾曾提出判断裁员是否合法的重要依据之一:是只针对你个人,还是针对少数人,还是针对公司全体员工?

如果企业停产,全体员工待命,他们将被迫取消经济补偿和工资补贴的索赔,大概率得不到支持。

公司全员待岗需要什么手续(公司全员待岗合法流程)

今天的情况下,公司所有员工确实都处于待命状态。一名员工根据第《劳动合同法》条被迫终止雇佣关系。此举得到了仲裁委员会、一审法院、二审法院的一致支持,并判给他经济补偿金共计10万元,工资差额6万,年终奖金8万,总计超过24万。该连可以说是失去了妻子,也失去了战士。

为什么有可能所有员工都处于待命状态并且能够成功解约?

主要原因是公司对《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第27条关于等待工资的规定存在理解偏差。不知道是我真的理解有偏差,还是我故意这么做的。

然而,雇主却为此付出了惨重的代价。

此案一出,估计不少员工也会效仿。

01案情简介

2018年6月1日,邓某加入北京海淀一家建筑设计公司。

2022年2月25日,公司发布《公司停工停产通知书》号公告,通知公司长期经营困难。自2022年2月28日起,公司全体员工停工停产。恢复日期将另行通知。停工期间,公司将为所有等待上班的员工支付工资。基本生活费和各项社会保险将代扣代缴,直至企业恢复生产。

2022年4月7日,邓某向公司发送《解除劳动合同通知》,称:“截至今日,贵公司尚未支付我2022年1月、2月、3月的工资。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计算。根据相关规定,违反第八条第一款第项“未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规定,与你单位签订的上述劳动合同应当立即终止,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应当终止。当您的单位收到本终止通知时,即被终止。”

邓某提出仲裁申请,要求公司支付工资差额、年终奖金以及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

02仲裁委

仲裁委员会裁决:

1、公司自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3月31日向邓支付工资78,846.64元;

2、公司向邓某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06,280.22元;

3、公司将于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向邓支付年终奖金80,008元。

公司不服仲裁结果,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诉讼。

03一审法院

公司主张公司于2022年2月28日停止营业,第一个工资支付期于2022年2月28日结束。工资按所提供劳务正常工资标准支付,自3月1日起,2022年至2022年3月。3月31日起按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70%支付生活费。

邓主张,该公司于2022年2月28日停止营业,第一个工资支付周期于2022年3月31日结束,按照正常提供用工工资标准支付工资至2022年3月31日。

一审法院认为,《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因劳动者自身原因停工、停业的,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应当按照劳动者提供的正常劳动支付工资;一次以上工资支付周期不同的,可以按照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商定的标准支付工资,但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用人单位不安排劳动者劳动的,按照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标准支付工资。其中70%用于支付工人的基本生活费。

在此情况下,该公司于2022年2月28日停产,并安排邓女士等待上班。因此,在第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即2022年2月28日至2022年3月27日,公司应正常发放劳动报酬。2022年3月28日至2022年3月31日期间,职工工资、基本生活费按照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70%支付。

该公司现声称第一个工资支付期于2022年2月28日结束,这是对上述规定的错误解释。公司要求邓某自2022年3月1日至2022年3月27日期间按照基本生活费标准支付工资,期间生活费不符合上述规定。

公司自2022年1月至2022年3月为邓代扣代缴社会保险,应扣除邓本人缴纳的部分金额。

经核算,公司应向邓某支付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3月31日期间工资及基本生活费.65元。

……

如上所述,公司没有足额支付邓某的工资,邓某以公司未能足额、按时支付劳动报酬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公司支付解除经济补偿金。符合:010-第三十八条第一项第项和第四十六条第项规定的劳动合同。

公司请求确认无需向邓某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的请求缺乏事实依据,一审法院未予支持。

经核算,公司应向邓某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48元。

一审法院判决:

1、公司自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3月31日向邓支付工资及基本生活费.65元;

2、公司自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向邓支付年终奖金元;

3、公司向邓某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05,101.48元;

4、驳回公司的其他主张。

该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二审法院提起诉讼。

04二审法院

本院认为,在工资和基本生活费方面。公司上诉称,公司已通知全体员工于2022年2月25日停工停产,首次工资发放期应至2022年2月28日,之后按70%计算基本生活费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本院不予采纳该法律依据。

一审法院经计算,认定公司应向邓某支付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3月31日期间的工资及基本生活费,不高于法定标准,本院予以维持。

……

至于经济补偿部分。根据立案证据和已查明的事实,该公司确实未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因此,邓某以此为由请求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

该公司诉称其经营活动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主张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二审法院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05经验教训

涉案雇主于2022年2月25日签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月28日起,公司所有员工停工停产。

根据《公司停工停产通知书》第27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停工停产期间正常支付劳动者工资。

2月份,员工工资本应正常发放,但用人单位却直接支付了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70%作为在职人员的生活补贴。

我们不知道雇主是真的误解了这个制度还是错误地误解了它。从系统的描述来看,还是比较清楚的。

如果企业为了节省成本,假装误解系统的内容,最终的结果将是被烧毁,给自己带来更大的损失。

目前,从中国裁判文书网共查到涉及该公司的判决书8份,涉及员工4人,仅该案涉案金额就达34万余元赔偿金。

本案案号:京01民终65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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