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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时代,信息传播的范围越来越广泛。人们可以在各大网络平台自由发表意见。很多自媒体人也通过这种方式来获得公众的认可,提升自己的社会价值。但值得注意的是,言论自由权受到法律的限制。如果存在恶意诽谤、诽谤,最终侵犯他人名誉权,法律将如何处理?
相关案例
被告人周某利用其在某平台的账号,转发并转载了一篇有关陈某学术造假、个人感情生活等的文章,当天引发转载6300余次,评论2.2万余条,点击量近66万次。比如,涉案话题当天一度登上平台热搜榜,引起网友极大关注和讨论。
在诉讼过程中,原告陈某称,周某作为公众人物,在未经核实的情况下发布不实信息、散布谣言、抹黑原告的一系列行为,对其名誉造成极其恶劣的影响,严重侵犯了原告的权益。名誉权。并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人周某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被告周某辩称其主观无侵权意图,对原告的言论持中立态度;客观上不存在侮辱、诽谤原告的行为,没有侵犯原告的名誉权。
此外,还获悉,被告在涉案网络平台上的账号拥有近486万粉丝,并被认证为“2020年十大影响力娱乐V”和“知名娱乐博主”之一。该平台。被告周某确实是该账号的实名注册人和实际使用人。
最终,被告周某通过涉案网络平台账号公开发布道歉信,向原告陈某道歉,并向原告陈某支付精神损失费10万元。
法律基础
《民法典》
第九百九十条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以及其他权利。
第九百九十五条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停止侵害、排除障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的权利,不适用诉讼时效。
第一百八十三条自然人人身权益受到侵害,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害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犯对自然人具有个人意义的特定客体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律师声明
本案中,被告人周某在网络平台转发文章并附有自己的指导性言论,未尽合理核实义务,超出了舆论监督的合理范围。而且,涉案博文短时间内在网络上引起高度关注,对作为公众人物的原告陈某的声誉造成严重损害。因此,被告的行为实际上侵犯了原告陈某的名誉权。根据第《民法典》号第995条的规定,被告应当赔礼道歉并接受法院监督。
律师建议
我们在网络平台发表意见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首先,要以客观事实为依据,不得随意侮辱、诽谤他人;
其次,面对别人的意见,不要盲目跟风而不履行求证义务;
最后,名誉权作为我们的人格权受到法律的保护。若构成侵权,需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