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网

劳动合同无效的情形有哪些(劳动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

2024-04-27 00:36:21 围观 : 859 次

问:劳动合同无效是否等同于未签订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用工满1个月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双倍工资,最长不超过11个月。那么如果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效,是否可以等同于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合同呢?在这种情况下,劳动者是否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双倍的工资差额?

劳动合同无效的情形有哪些(劳动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

案件基本事实:单位无用劳动资格导致劳动合同无效,劳动者要求公司支付双倍工资。

2013年9月1日,渝北区豪丽酒店北风楼店与江宏签约《前厅接待收银员劳务合同》。合同显示,甲方的法定代表人为周莉,周莉由甲方签字,本合同主要内容包括:本协议自2013年9月1日起生效至2013年8月终止2014年31日;并规定了乙方的工作内容及报酬。

2014年7月20日,姜洪向周金龙提交辞职信。主要内容是:因不愿意工作,所以提出辞职。2014年9月1日,渝北区豪丽酒店北风楼店发出了《解除劳动合同告知书》的通知。通知的主要内容是:姜洪同志:2014年7月20日,您向我酒店书面申请辞职。经酒店领导层研究决定,同意您的辞职申请,并于2014年8月30日终止双方劳动关系。

姜红遂向法院提起诉讼,以劳动合同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为由,要求被告周金龙支付2012年11月20日至2014年10月31日期间双倍工资差额5万元。双方签字无效。

法院判决:劳动合同无效与未签订劳动合同不同

法院认为:首先,从合同名称来看,虽然合同名称为劳务合同,但从合同内容来看,甲乙双方还就社会保险等事项达成了约定。与劳动关系相关的内容。可见,甲、乙双方实际想要建立的关系是劳动关系,而不是劳务关系;

其次,由于合同是以渝北区豪丽酒店北风楼店的名义签订的,但渝北区豪丽酒店北风楼店的登记日期是2014年7月25日。在此之前,渝北区豪丽酒店丽酒店北风楼店并没有登记。不具备用人单位资格。可见,渝北区豪丽酒店北风楼店在合同签订时并不具备合法经营资质。用人单位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效。根据第《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号第十八条“无效劳动合同自订立之日起没有法律约束力”,可以认定合同无效。

虽然以周金龙名义与姜洪签订的《前厅接待收银员劳务合同》号合同无效,但劳动合同无效并不意味着没有书面合同。无书面合同与劳动合同无效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所谓无效合同,是指已经订立的合同违反了效力的强制性规定,导致国家法律对其作出负面评价。合同无效的前提是有合同。由于合同符合法定无效情形,法律对其给予负面评价,无书面劳动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已形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但未按照规定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违法情形。与法律。无书面劳动合同的合同无效是两种不同的事实状态,每种状态都有不同的所需事实和不同的法律后果。对于已签订书面合同但因内容违法而无效的,不应归为未签订的劳动合同。

据此,因《前厅接待收银员劳务合同》的合同期限涵盖了姜红在周金龙的工作期限,周金龙不再需要向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姜红支付双倍工资差额。

观点:劳动合同无效,劳动者不能要求公司支付双倍工资差额。

《劳动合同法》第82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但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双倍月工资。”

《劳动合同法》规定了双倍工资差额制度,旨在督促用人单位及时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防止用人单位非法逃避劳动责任,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该条款本质上是惩罚性的。

因此,只要用人单位在规定时间内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就可以不再适用该条款。

当然,根据第《劳动合同法》条的相关规定,如果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劳动合同无效,劳动者可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向用人单位主张经济补偿。

此外,《劳动合同法》第86条规定:“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确认劳动合同无效,给对方造成损害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当劳动合同无效时,劳动者可以辞职,收集相关证据,向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和损害赔偿。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