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网

证据法的基本原则的意义是什么(证据法的基本原则的意义和作用)

2024-05-13 19:33:44 围观 : 688 次

在以法治为基本特征的法治社会中,证据具有三层含义:一是证据是凝聚社会共识、提供行为合法性的重要依据。其次,证据具有将实体法确立的权利和义务锚定在社会现实世界中的社会效果。第三,证据是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是解决社会纠纷的隐性前提。然而,证据问题仍然更多地局限于诉讼领域,证据作为整个社会合法性的提供者和证据作为实体法实施的前提还没有受到足够的重视。即使在诉讼领域,对证据的重视还有很长的路要走。此外,我国证据法的法律规定尚未形成较为合理的法律体系,有待完善。在现代法学研究中,证据问题往往被认为是诉讼中技术性很强的问题,而这个话题很少与国家和社会的大治理联系起来。事实上,证据的作用绝不仅限于诉讼过程。无论是社会纠纷的解决,还是公共政策的制定,都离不开证据的作用。然而,证据的话语地位和作用并不是自然赋予的。证据经常出现在不同社会的不同情况中。这种情况的差异与证据在不同国家和社会的认知正当化中所发挥的基础作用密切相关。在此,我们重点思考证据在当代法律社会中的基本定位及其背后的形成条件。进而初步审视证据在我国社会变革中的作用变化以及可能面临的挑战。法治社会中证据的三重意义在以依法治理为基本特征的法治社会中,证据具有三重意义。第一个意义:证据是凝聚社会共识、提供行为合法性的重要依据。在理性主义认识论中,每个理性的人都可以通过自己的观察和推理来获得对外部世界的认识。当作为信仰合法性来源的传统权威趋于崩溃时,作为理性主义认识论基础的证据就具有了正当化的力量。一个社会的价值冲突越严重,就越需要基于证据的事实调查活动来承担解决纠纷过程中提供法律依据的基本功能。意义之二:证据和循证事实认定是实体法适用的前提。证据具有将实体法确立的权利和义务锚定在社会现实世界中的社会效果。在法律体系中,实体法以权利和义务的形式规定了不同社会群体之间的利益划分,但实体法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的实现必须以具体案件确立的事实为基础。具体案件中的证据通过自身的关联性和实体性,实现了与实体法所设定的法律要素的联系,从而将纸面上确立的权利和义务锚定在现实世界中,使其避免成为空洞的法律承诺。第三重意义:证据是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是解决社会纠纷的隐含前提。现代理性审判方法中,证据是基础,基于证据的推理是获取案件事实的核心路径。当代法治相对发达的国家,其诉讼法或证据法中都明确规定了证据裁判原则或类似原则,并将证据视为案件裁判最重要的依据。上述三种含义分别从提供诉讼合法性、实体法实施、案件事实认定三个层面概括了证据对于当代社会和国家治理的重要性。

这三个层次分别对应了整个社会、法律体系和诉讼程序三个层次。它们彼此密切相关,共同为证据发挥作用提供了基本的社会空间。我国社会治理体系中的证据定位问题改革开放以来,无论是社会纠纷的解决还是社会治理过程中,证据都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这可以从四个方面来理解:改革开放以来,社会中人与人之间的关系逐渐陌生,传统联系日益解体,对我国社会的认知结构产生了重大影响。随着社会的逐渐异化和传统联系纽带的解体,传统社会中基于熟人的人格信任逐渐解体,制度信任逐渐成为人们处理人际关系的新行为方式。从人格信任到制度信任,这种变化对社会认知结构的直接影响是社会认知媒体的外化。证据作为内在信念外化的载体变得尤为重要。公众有收集、使用和保存证据的习惯。也逐渐发展起来。从社会治理模式来看,随着信息流通的畅通和公民权利意识的提升,政府组织作为传统治理主体的公信力不断受到挑战。社会治理主体由单中心转向多中心,社会治理方式由刚性转向柔性。这些变化要求政府在社会治理过程中更加注重讲理,并全程记录。专业取证专业群体的兴起,为公众收集、提取证据提供了重要途径。截至目前,我国有律师43万名,还有一大批以取证为主要业务领域的法律服务人员。这些专业法医专业群体的存在,导致了公众法医能力的相应扩大。从证据供给的角度来看,随着数据信息时代的到来、智能手机的普及、电子监控以及互联网的兴起等,更多的人类行为痕迹被及时保存下来作为证据。更多的科学技术被运用到司法侦查中,许多过去无法显示的痕迹可以通过法医科学技术得以揭示。这些新技术的使用将使能够用来证明人类行为的证据越来越丰富。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证据在我国司法活动中占据着越来越重要的地位。改革开放重建以来,我国司法机关做的第一件事就是纠正冤假错案。除了平反冤假错案之外,改革开放之初的另一件影响重大的事件是对林彪和“四人帮”的审判。无论是文革期间冤假错案的平反,还是“两案”的审理,都在一定程度上确立了以证据为基础的司法活动准则,强化了公众对“两案”意义的认识。证据。同时,我国1979年颁布的刑事诉讼法第四条、第三十一条至第三十七条规定了作为结案依据的证据要求,严禁非法取证、证据调查、证人证言等行为。该法规为我国刑事证据法确立了初步模式提供了依据。2010年以来,我国对刑事证据制度进行了深刻改革,通过颁布一系列证据相关规范,促进了我国刑事证据制度的完善和严密。证据裁判原则不再停留在抽象规定层面,而是明确落实在一系列详细的证据规则中。更加细化和完善证据审查的规则和要求,设定证据审查的基本准入门槛,根据不同类型的证据规定不同的审查标准。

证据法的基本原则的意义是什么(证据法的基本原则的意义和作用)

除了国家层面的立法或相关规定外,很多地方也出台了有关证据的相关规定。例如,浙江、辽宁、安徽、贵州等地专门针对刑事证据出台了相关规定。改革开放以来,证据在我国社会治理和司法运行中的基本定位呈现出以下三个趋势:一是证据在我国社会变革过程中和过程中都占据着日益重要的地位。刑事司法。其次,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证据研究和事实调查活动逐渐成为一种独特的、专门的现象。对证据的获取、运用、评价等活动的研究逐渐从粗放向精细化发展。三是证据和案件查明活动的规定逐步细化。随着诉讼制度的变革和刑事误判的曝光,规范证据和案件事实认定的证据规则不断增多。如果说改革开放之初,更多地强调证据证明案件事实的必要性,那么随着时代的发展,我国证据法立法和研究已逐渐将重点转向基本问题如何有效地监管用于证明这一点的证据。问题。法治建设中证据问题面临的挑战。首先,证据问题更多地局限于诉讼领域。证据作为整个社会合法性的提供者和证据作为实体法实施的前提条件尚未受到足够的重视。首先,在很多公共问题的争论中,作为前提的事实问题往往被忽视。在许多公共事件的讨论中,立场往往比事实更重要,陈述比推理更重要,证据和事实往往被忽视。其次,证据法调节社会公共政策的功能尚未充分发挥。证据法不仅旨在追求事实真相,而且保护各个社会所追求的公共利益。然而,这些政策证据规则在我国基本不存在。第三,证据法的有效运行离不开公众证据意识的提高和积极参与相关证据活动。目前,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公众对证据出示、证人出庭作证、案件事实证据评价判断等相关活动的参与度还不够,参与积极性有待提高。其次,即使在诉讼领域,对证据的重视仍然有很长的路要走。这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在法学教育中,证据和事实问题在法律课程中处于非常边缘的地位,没有受到足够的重视。法学教育中证据法教育的缺失,使得法学院培养的学生缺乏“认真对待事实和证据”的基本态度。其次,在司法审判中,司法人员处理案件证据和事实问题的能力有待进一步加强。当前司法实践中,相当一部分司法人员在庭审过程中难以出庭证明,无法及时应对法庭争议焦点,习惯于提前查阅卷宗的庭审方式,缺乏处理直接言语的判断能力。最后,律师在证据审查、质证、鉴定等方面的能力缺陷也成为制约证据合法化的重要瓶颈。第三,证据法的法律规范性规定尚未形成较为合理的法律体系。目前,我国关于证据的相关规定从规范数量来看相当可观。但这些规范仍存在以下三个问题:一是现行刑事证据规范来源较多。如何根据实践的需要将这些众多的证据来源的法律规范结合起来?有效的分类是我国未来需要完成的任务。

其次,目前刑事证据法规范层次较多,部分规范相互冲突,尚未形成有效的法律体系。从法律渊源来看,证据法规范的来源包括国家级诉讼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检察院的司法解释。有国家级规范,一些省份还颁布了专门的循证规范。从法律规定的范围来看,既有比较全面的刑事证据法律规定,也有专门针对某类证据的规定。因此,未来的证据法规范如何超越个体证据规则的离散性,将我国的证据法纳入相对系统的证据法,将是我国未来证据合法化道路上必须解决的问题。最后,刑事证据规范常常相互矛盾和冲突。刑事证据法的基本原则和规则之间经常存在冲突。未来要想实现证据的法治化,通过证据的治理实现社会和国家治理体系的现代化转型,就必须系统地改革证据法规范,让证据和证据法发挥其社会潜力。治理效果。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