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网
卢伟明(化名)出生于1988年4月13日,2006年12月1日响应国家征兵入伍。在部队期间,他勤奋好学,上进心强,很快成为一名士官。2016年10月,他经人介绍认识了曹旭(化名)。2018年10月3日,两人登记结婚。
2019年12月8日,卢伟明与曹旭的女儿卢玉珠出生。随着家务活的增多,婚前的不了解,再加上陆伟明在部队服役期间在一起的时间越来越少,分开的时间也越来越多,两人的关系一直都比较平淡。
2022年7月,卢伟明确定退伍。回国后,他与曹旭同居了四个月,两人开始为生活琐事争吵。此时,陆伟明发现两人的生活习惯和性格完全不同,很快就发展到了无法共同生活的地步。双方冷静思考后,决定协商离婚。然而,两人对于财产分配却有着不同的看法。
卢伟明于2022年12月1日正式退出现役,军队将向其支付复员费元、安置补助费元、回乡生产补助费元、一次性退休奖金工资7.2万元,激励工资9590元,并按政策提供住房。补贴.65元,住房公积金.61元,职业年金.86元,医疗保险.14元,离队路费750元。
对于上述10项补贴费用,曹旭认为,除实际离队路费750元外,其余9项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由两人均分。卢伟明认为,医疗保险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其他八项即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也应结合双方婚姻关系的时间期限来确定,不能笼统、简单地占二分之一。
他们的两种说法都正确吗?法律对此有何规定,又该如何划分?
【评论】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报酬;劳务服务;(二)生产、经营、投资性财产所得;(三)知识产权收入;(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属于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丈夫和妻子在处理共同财产方面拥有平等的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五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共同所有的财产”:……(二)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男性和女性均实际获得或应当获得公积金。第三十条规定:军人的伤亡保险费、伤残津贴、医疗生活费等属于个人财产。
上述法律及司法解释显示,除卢伟明的复员费等10项费用、已实际支出的离队路费外,医疗保险属于卢伟明的个人财产,其个人财产属于卢伟明个人财产。其余八项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曹旭有权要求分割。
但如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应当依据《民法总则》第《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号第七十一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涉及复员费、自营职业等一次性费用分割的离婚案件时军人缴纳的费用,按照夫妻婚姻关系年限确定。乘以年平均数,所得金额即为夫妻共同财产。前款所称年平均值,是指按照具体年份平均分配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所得的金额。具体年数是士兵平均寿命七十岁与入伍时实际年龄的差值。
本案中,卢伟明出生于1988年4月13日,2006年12月1日入伍,入伍时年龄18.66岁。两人于2018年9月21日结婚,2023年1月协商离婚,婚姻维持了4.33年;卢伟明入伍时间:2006年2022年12月,退役日期:2022年12月1日,服役16年。根据该司法解释,卢伟明的复员费等8项补助金应当分两种情况分别计算。
1、复员费元、安置补助费元、返乡生产补助费元、一次性退休金元,乘以夫妻共同财产计算。婚姻关系的持续时间按年平均计算。计算后(元+元+元+元)=/51.34年(平均寿命按70岁-陆伟明入伍时年龄18.66岁计算)=7373.198/年婚姻存续时间双方合计4.33年=31,925.95元。
2、奖金工资9590元,住房补贴.65元,住房公积金.61元,职业年金.86元。共同财产的计算方法是平均年收入乘以婚姻存续时间。计算为.12(9590+.65+.61+.86)元/16年=.51元/年4.33年=.09元。
上述双方婚姻存续期间,共同财产总额为140,321.04元(31,925.95+108,395.09)2人,每人70,160.5元,即曹旭应得的70,160.5元(共同财产8项中)财产)。
(来源:劳工晨报、检察官杨杰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