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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受理民事申诉的条件:
根据《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的规定,对于已经生效且符合条件的案件,当事人可以上诉。
检察院受理
当事人决定提出申诉后,应当向检察院提交申诉材料。检察院收到申诉后,作出是否受理申诉的决定,并发出受理通知书。决定受理的,检察院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七日内根据情况作出下列决定:
1、对同级、下一级人民法院生效民事判决、裁定不服的,应当移送本院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审查处理;
2、下级人民检察院有权提出抗诉的,应当移送下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处理;
三、案件依法属于人民法院或者其他机关管辖的,应当移送人民法院或者其他机关处理。
检察院立案
检察院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检察院决定立案的,将通知申诉人和其他当事人。其他当事人可自收到《立案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提出书面意见。检察院应当在立案后审查法院的审判案卷,并在审查审判案卷后三个月内审查完毕。检察院决定不立案的,应当通知申诉人。
检察院审查
检察院立案后,将对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进行审查。对于审查终结的案件,检察院应当根据情况决定是否提出抗诉。立案审查期限一般为自移送庭审卷宗之日起三个月内,复杂、疑难案件为六个月内。
检察院提出抗诉
对同级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检察院经审查认为符合抗诉条件的,将向上一级检察院提出抗诉。检察院认为不符合抗诉条件的,作出不提出抗诉的决定,并自决定之日起五日内送达。《不提请抗诉决定书》。对于检察院作出不抗诉或者不抗诉决定的上诉案件,当事人再次提出上诉的,检察院不再受理。
再审审理
法庭开庭审理抗诉案件时,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再审法庭。受理抗诉的法院责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的,提出抗诉的检察院可以指令再审法院的同级检察院派员出席再审法院。
相关法律规定
《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第5条规定:
通过本文的内容,希望能够解答您所面临的民事案件如何向检察院投诉的问题。平时我们可以多学习一些法律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