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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经济补偿制度、离婚经济救助制度、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并称为我国三大离婚救济制度。民法典实施后,审判过程中如何准确把握离婚经济补偿金的相关认定标准,是本文主要讨论的关键问题。
离婚经济补偿是指婚姻关系解除时,一方要求另一方赔偿多付的家务劳动的法律制度。主要作用是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基础上,平衡和解除承担家庭义务较多一方的权利。
我国《民法典》颁布后,取消了离婚经济补偿仅适用分产制下的规定,无论婚姻存续期间是否实行分产制,并增加了具体补偿措施: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在抚养子女、照顾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方面负有较大责任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赔偿。配偶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方法由双方商定。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虽然婚姻期间对家庭的投入是自愿的,尤其是时间和精力的投入,但如果投入与收益不能平衡,就很可能出现不公平的情况。基于此,我国设计了相应的制度来减少和防止这种不公平现象的发生。这也是离婚经济补偿制度的理论基础。
在具体适用中,离婚经济补偿制度的适用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
1.无论婚姻财产的所有权类型如何,均适用。无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采用法定夫妻共同财产制还是约定单独财产制,如果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家庭承担的义务多于另一方,则有权要求赔偿离婚事件。
2、经济补偿是以承担更多家庭义务为前提的。《民法典》将抚养子女、照顾老人、协助对方工作等情形列为承担较多义务的一方可以申请经济补偿的情形。
比如有一个非婚生孩子因病长期住院,家庭负担比较重的情况。根据双方承担家庭义务所付出的时间成本、精力成本以及获得的利益综合评估后,该女子自孩子患病以来一直患有该病。我辞掉了收入相对较高的财务工作,选择在家照顾孩子和就医。时间跨度长达十多年,我在个人生活上花费了大量的时间、精力和精力。尤其是面对非婚生子女的特殊状况,不仅投入了大量的体力劳动,而且还投入了大量的精神关怀,可以认定已经达到了要求经济赔偿的法定标准。
3.经济补偿必须由配偶一方提出,法院不得主动适用。
4、离婚期间需要提出相应的要求。离婚后一方提出经济补偿请求的,法院不予受理。
另外,补偿金应当从承担支付义务一方的个人财产或者共同财产中支付,不得从夫妻共同财产中扣除。否则,离婚经济补偿就会丧失,也就失去了救助功能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