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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信息申请人:武汉某科技有限公司被申请人: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政府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于2021年12月6日签发的《行政赔偿决定书》号,并于2021年12月6日向武汉市人民政府提出请求。2022年1月25日提交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赔偿请求人对赔偿方式、赔偿项目、赔偿金额有异议的,或者负责赔偿的机关决定不予赔偿的。”赔偿请求人应当自赔偿义务机构作出赔偿或者不赔偿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诉人出具的《民字第《行政赔偿决定书》号》还称:“赔偿请求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本决定送达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此,被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赔偿决定书》不属于赔偿范围。申请人对行政赔偿决定不服的,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律师评行政赔偿,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的,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制度。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需要行政赔偿的,应当首先向负责赔偿的机关提出,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时提出。赔偿请求人申请行政赔偿的诉讼时效为二年,自请求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的行为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之日起计算的权利,但拘留期间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期限不计算在内。里面。赔偿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本案中,行政复议申请人、赔偿申请人向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赔偿请求,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政府于2021年12月6日作出第《行政赔偿决定书》号决定,决定赔偿赔偿请求人。行政补偿。此时,《行政赔偿决定书》赔偿申请人提起的行政复议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也可以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赔偿请求人对赔偿方式、赔偿项目、赔偿金额有异议的,或者赔偿义务机关决定不予赔偿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负有赔偿义务的机构或者“自作出不予赔偿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人作为赔偿请求人,对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政府《行政赔偿决定书》号规定的赔偿方式、赔偿项目、赔偿金额有异议的,可以自赔偿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制作日期《行政赔偿决定书》。武汉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的规定,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并应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决定不受理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定性准确、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此外,2020年11月24日,为增强立法公开透明,提高立法质量,司法部在官网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信息,征求社会各界意见。为充分发挥行政复议作为解决行政争议主渠道的作用,征求意见稿扩大了行政复议范围,将行政裁决、行政赔偿等属于行政复议范围的行为纳入其中。行政纠纷一律归集,降低群众维权成本。
此举旨在充分发挥便民利民的制度优势,减轻人民法院的审判压力,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修订完成后,行政裁决、行政赔偿等行为可纳入行政复议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侵犯本法规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获得国家赔偿根据本法。本法规定的赔偿义务机构应当依照本法及时履行赔偿义务。第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权力时侵犯下列人身权利之一的,受害人有权获得赔偿:非法拘禁或者非法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非法拘禁或者其他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以殴打、虐待等方式造成公民人身伤害、死亡或者教唆、纵容他人殴打、虐待等行为的;非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人身伤亡的;其他造成公民人身伤亡的违法行为。第四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权力时,有下列情形之一侵犯财产权的,受害人有权获得赔偿:违法罚款、吊销许可证、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产等行政处罚;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非法征收、征用财产的;其他造成财产损失的违法行为。第九条负有赔偿义务的机构有本法第三条、第四条规定情形的,应当支付赔偿。申请人的赔偿请求应当首先向负责赔偿的机关提出,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时同时提出。第十三条赔偿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赔偿机构作出赔偿决定时,应当充分听取赔偿人的意见,并可以依照本法第四章的规定与赔偿人协商赔偿方式、赔偿项目和赔偿数额。第十四条赔偿机构在规定的期限内未作出是否赔偿决定的,索赔人可以在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赔偿请求人对赔偿方式、赔偿项目、数额有异议或者赔偿责任机关决定不予赔偿的,可以自赔偿责任机关作出赔偿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当事人提出申诉。补偿决定补偿或不补偿。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三十九条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期间为二年,自赔偿请求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的行为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之日起计算。权利。不包括免费时段。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并请求赔偿的,适用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有关诉讼时效的规定。赔偿请求人在赔偿请求时效期限届满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时效中止。赔偿请求时效期间自中止时效原因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财产、责令改正的;对行政机关发出的暂停生产经营、不服暂扣、吊销许可证决定、暂扣、吊销许可证、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的;对行政机关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的决定不服的;对行政机关变更、暂停或者吊销许可证、执照、资质证书、资质证书等证件的决定不服的;对行政机关关于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海域等;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经营自主权的;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撤销农业承包合同的行为违反合法性。认为行政机关违法筹集资金、收受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认为具备法定条件,向行政机关申请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书、资质证书等证明文件,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或者登记有关事项,但行政机关未依法处理的;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受教育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的;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养老金、社会保险基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未依法发放的;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第十七条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机关不予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除前款规定外,行政复议申请自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收到之日起即为受理。第二十九条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提出行政赔偿请求。行政复议机关依照国家赔偿法有关规定应当给予赔偿的,应当决定撤销、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或者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同时决定对被申请人依法给予补偿。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时未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依法决定取消或者变更罚款,取消非法集资、没收财产、征收财产、分摊罚款等。并责令被诉人返还财产,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措施,或者赔偿被诉人的经济损失。相应的价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赔偿请求人对赔偿义务机关的下列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赔偿诉讼:行政赔偿决定,确定赔偿方式、赔偿项目、赔偿金额;决定不予赔偿;逾期未作出赔偿决定的;其他与行政补偿有关的行为。第十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仅对行政复议决定中的行政赔偿部分有异议,自复议决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与法律。
行政机关作出赔偿的行政复议决定,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追诉期限的,追诉期限自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通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日起计算。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起诉期限,但不得将起诉期限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行政复议决定作出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