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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理解的是:“支付保密费是自愿的”。目前,我国尚无法律规定要求缴纳保密费。1、保守商业秘密是员工的法定义务。但这取决于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商业秘密是否符合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第3款的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已保存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权利人的秘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号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涉案信息载体的特征、权利人的保密意愿、保密程度等因素认定信息载体。保密措施的识别,以及他人通过合法手段获取的难度。权利人是否采取了保密措施。如果用人单位掌握商业秘密并采取了一定的保密措施,且劳动者知晓的,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劳动者的保密义务仍继续存在,即使用人单位未与用人单位签订竞业限制协议。员工。劳动者还应当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这是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的忠实义务。但是,如果用人单位未采取有效的保密措施,相关技术信息或者经营信息可能不被认定为商业秘密,员工不承担保密义务。因此,员工承担竞业限制的相关条件可能不符合。例如,有的公司将员工名录视为商业秘密,这显然不符合商业秘密的要求。但还有另一种情况。在签订的合同中,如果用人单位明确注明客户名单属于商业秘密,则视为商业秘密。与相关公开信息不同的由习惯、意图、内容等组成的特殊客户信息,包括汇集众多客户的客户名单,以及保持长期稳定贸易关系的特定客户)2、保密义务不同和竞业禁止。保密义务是员工的法定义务,竞业限制是双方约定的义务。这是对工人就业的限制。但我们的保密协议并没有规定有保密义务的员工不得竞业。可以自由就业。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23条、第24条规定,竞业限制是指用人单位同意其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知悉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人员解除或者终止聘用关系的行为。合同签订后,保密义务人不得与生产、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单位竞争的其他用人单位合作,不得自行创业生产、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