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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管辖法院(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管辖法律规定)

2024-03-11 15:31:53 围观 : 565 次

来源:江苏法治报

吴志伟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管辖法院(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管辖法律规定)

对于建设工程领域的各类纠纷,法院首先应根据原告在民事诉状中陈述的事实和理由、诉讼请求以及提供的初步证据,对形式要件进行审查,从而作出认定。初步判断原告主张权利的依据是基于该建设工程,被告主张权利的领域属于何种合同法律关系,然后结合原告的具体诉讼请求,判断该建设工程中的纠纷性质。建筑工程领域。

情形一:对于建设工程勘察合同、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劳务分包纠纷,一般理论认为适用一般合同管辖原则,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可以通过书面协议选择住所地。争议所在地、标的物所在地以及其他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方的人民法院有管辖权。没有约定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建筑劳务分包纠纷在实践中仍存在争议。有法院认为,从双方签订的合同内容来看,涉案合同性质应为劳务合同而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不适用专属管辖的规定。有法院认为,劳务分包纠纷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与建设工程建设相关的案件,按照房地产纠纷属于应由房地产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的案件。笔者认为,建筑劳务分包虽然与建设工程有关,但在合同约定的当事人、劳务内容、结算方式等方面与建设工程分包有本质区别,不涉及建设工程分包。开发商、承包商等。它与建设工程建设合同中的房地产建设、工程质量、造价评估等明显不同。本质上是劳动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建设合同纠纷不适用专属管辖。按照被告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的管辖。确定管辖法院的原则。另外,建筑劳务分包多涉及农民工工资,涉及人数多,费用低。大多数情况下,农民工跨省提供劳务。按照一般管辖原则确定管辖法院,更有利于原告主张权利,降低维权成本。加大对弱势群体的司法保护。

情形二:工程款债权转让,债务人与受让人因债务履行发生纠纷时,由于债权源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因此,建设工程项下的争议适用专属管辖。工程建设合同。

情形三:认可过程中受认可方与受认可方之间因履行隶属协议发生的纠纷,不属于发包人与承包商、分包人、分包人之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处理办法》处理。由被告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管辖的原则确定管辖法院。

情形四:民事诉讼法对建设工程合同案件专属管辖的规定与破产法集中管辖的规定相冲突时,由于破产法是单行法,适用后者。

情形五: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应当是房地产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的案件,且不能因当事人约定或者其他原因改变法定专属管辖。

场景六: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尚未真正开始,但仍围绕建设工程的建设合同关系展开,且与该工程相关的招标程序、备案材料、行政部门管理办法等均存在项目所在地对于密切接触者,适用专属管辖的规定。已达成和解协议的建设工程建设合同纠纷,属于建设工程建设合同案件,应当专属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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