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贿赂罪量刑标准2022(普通人贿赂罪量刑标准)

2024-02-23 14:29:44 围观 : 775 次

一、刑法规定

第三百八十五条【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属于受贿罪。

贿赂罪量刑标准2022(普通人贿赂罪量刑标准)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以各种名义收受个人所有的回扣、手续费的,将以受贿论处。

第三百八十六条【受贿罪的处罚规定】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数额和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对索贿行为从重处罚。

第三百八十三条【贪污罪的处罚规定】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腐败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监禁或死刑,并没收财产。

对多起腐败案件而不予处理的,按照累计腐败数额予以处罚。

犯第一款犯罪的,应当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真诚悔罪,积极返还赃物,避免或者减少损害后果的发生。有第一款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第一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

犯第一款罪,具有第三款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节和其他情节,同时裁定:死刑缓期二年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判处无期徒刑,不得减刑。假释。

二、立案及量刑标准

第一条贪污、受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属于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判处有期徒刑。——依法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以罚款。

贪污数额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处罚:依法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除罚款外,还应处以监禁:

(一)挪用救灾、抢险、防洪、优抚、扶贫、移民、救灾、防疫、社会捐赠等专项资金、物资的;

(二)因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受过党纪或者行政处分的;

(三)因故意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四)将赃款、赃物用于违法活动的;

(五)拒不说明被盗财物去向或者不配合追缴工作,致使无法追缴的;

(六)造成不良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受贿数额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有前款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犯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罪。有条例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的,依法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一)多次索贿的;

(二)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损失的;

(三)为他人谋取职务晋升或者调整的。

第二条贪污、受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的,属于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判处有期徒刑。-依法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监禁、罚款或没收财产。

贪污数额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且有本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第一款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刑法第383条规定。依法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受贿数额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有本解释第一条第三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刑法第383条。依法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三条贪污、受贿数额超过三百万元的,属于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处依照法律规定,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款或者没收财产。

贪污数额在一百五十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且具有本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视为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其他事项”刑法第383条。“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依法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受贿数额在一百五十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且具有本解释第一条第三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视为本解释第一款规定的“其他事项”。刑法第383条。“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依法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司法解释及其他规定

1.贿赂犯罪中的“财产”包括货币、物品和财产权益。财产利益包括可以兑换货币的物质利益,如房屋装修、债务减免等,以及其他需要用货币支付的利益,如会员服务、旅游等。后一种犯罪的数额应当按实际支付或应当支付的金额计算。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为他人谋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关于受贿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1)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或者承诺;

(二)明知他人有特定要求的;

(三)履行职务时未被要求,而后为履行职务目的收受他人财物的。

国家工作人员向具有上下级关系的下属或者具有行政关系的管理人员索取、收受价值三万元以上财物,可能影响其行使职权的,视为犯有违法行为。为他人谋取利益。

3、多次行贿未予处理的,行贿数额累加计算。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委托人谋取利益,在接受请求前后多次收受委托人财物,且接受请求前收受财物数额超过一万元的,计入接受贿赂的数额。

4、国家工作人员以贪污、受贿为目的,非法占有公共财产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然后将赃款用于单位公务支出或者社会捐赠的,不影响腐败罪的认定或贿赂,但可用于量刑。酌情考虑。

有特定关系的人索取、收受他人财物,国家工作人员知悉后不返还、移交的,应当认定国家工作人员有受贿故意。

5、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同时构成刑法第三章第三节、第九章规定的受贿罪、玩忽职守罪的法律规定,除刑法另有规定外,均以受贿罪、玩忽职守罪数罪处罚。

六、利用职务便利,是指在职务范围内使用权力,即主管、负责或者承担一定公共事务的权力以及职务所创造的便利条件。

7、索取他人财物,无论是否为他人谋取利益,都可能构成受贿罪。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还必须符合“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条件,才能构成受贿罪。但是,为他人谋取利益是否合法、为他人谋取利益是否实现,并不影响行贿罪的认定。

八、国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在经济往来中以各种名义收受个人所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9.国有公司、企业中的职务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中执行职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不法行为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者在经济往来过程中,违反国家规定,以各种名义收受回扣、手续费并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国有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和国有金融机构委派在非国有金融机构执行职务的人员在金融业务活动中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者违反规定国家规定并接受各种名义的回扣。如果手续费属于个人的,将以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10.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地位的便利,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时的行为,为委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收受委托人财物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以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十一、本条例所称贿赂犯罪中的“谋取不正当利益”,是指为谋取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国务院各部门规定的利益,以及为谋取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国务院各部门规定的利益,以及国务院各部门的规章制度。规定的援助或便利条件。

12.关于“利用职务便利”的认定。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不仅包括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主管、负责、承担一定的公共事务,还包括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与之具有从属或限制关系的人。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责。在单位担任领导职务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不受其管辖的所属部门的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属于“利用职务便利”谋取利益。为他人带来好处。

13、“为他人谋利益”的决心。为他人谋利包括承诺、执行和实现三个阶段。只要有其中一个阶段的行为,例如国家工作人员收受他人财物,并根据他人的具体要求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就符合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条件。明知有特定委托而接受他人财物的,视为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承诺。

14、“利用权力或者地位创造的便利条件”的认定。刑法第388条规定,“利用职权、地位创造便利条件”,是指行为人与被剥削的国家工作人员之间虽不存在从属或者限制关系,但行为人利用自己的影响力职权或地位以及一定的工作联系,如本单位内不同部门的国家工作人员之间、上级和下级单位的国家工作人员之间没有职务隶属关系或者制约关系、有工作联系的不同单位之间等。国家工作人员等之间

15.国家工作人员辞职所得财产的处理。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离退休后收受财物行为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规定精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委托人谋取利益,并与委托人事先约定在离职后接受委托人的财产的,构成职务侵占罪。犯罪,将以受贿罪定罪处罚。

16.共同受贿罪的认定。根据刑法关于共同犯罪的规定,非国家工作人员与国家工作人员相互串通,共同受贿的,以受贿罪共犯追究刑事责任。非国家工作人员是否构成受贿罪的共犯,取决于双方是否具有共同受贿的意图和行为。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向国家工作人员提出请求,收受请求人财物并通知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国家工作人员明知近亲属收受他人财物,仍利用职权按照近亲属的要求为他人谋取利益。与受贿罪存在利害关系的,国家工作人员应当以受贿罪论处,其近亲属以受贿罪共犯论处。近亲属以外的人与国家工作人员串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委托人谋取利益,收受委托人的财物,双方共同占有的,构成共犯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指定他人给予他人财物,构成犯罪的,应当以受贿罪定罪处罚。

17.以借款名义索取、非法收受财物行为的认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以受贿论处。在具体认定时,不能只看是否有书面贷款手续,而应根据以下因素综合判断:

(一)借款的理由是否合法、合理;

(2)钱去哪儿了;

(三)双方之间的正常关系如何,是否有经济往来;

(四)贷款人是否要求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其谋取利益;

(五)借款后是否有偿还贷款的意图和行为;

(六)是否有回国能力;

(七)不退货的原因;ETC。

18.股票行贿案件的认定。办理股票贿赂案件时应注意:

(一)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非法收受股票而不交出资金,为他人谋取利益,构成受贿罪的,按照受贿数额按照实际价款计算。收到时的库存。

(2)行为人支付股权资本购买更有可能升值的股票。由于行为人并非无偿收受委托人财物,因此不以受贿罪处罚。

(三)股票已上市并已升值,行为人仅支付了资金,其“购买”股票时的实际价格与资金之间的差额,应当认定为行贿罪。

十九、关于以交易方式收受贿赂问题。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委托人谋取利益,以下列交易方式收受委托人财物的,以受贿罪处罚:

(一)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价格向委托人购买房屋、汽车等物品的;

(二)以明显高于市场价格的价格向客户销售房屋、汽车等物品的;

(三)以其他交易方式非法收受委托人财物的。

受贿数额按照交易时当地市场价格与实际支付价款的差额计算。

前款所列市场价格包括商品经营者预先制定的最低优惠价格,不针对特定人群。根据商品经营者事先设定的各种优惠交易条件,以优惠价格采购商品,不构成贿赂。

20、关于接收干股问题。干股是指未出资而取得的股份。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委托人谋取利益,收受委托人提供的股份的,以受贿罪处罚。股权转让登记或者有相关证据证明股份实际转让的,受贿数额按照转让时的股份价值计算,所分配的股利按受贿论处兴趣。未实际转让股份而以股票股利名义获取利益的,以实际获利数额认定为受贿数额。

二十一、关于以开办公司等合资企业名义收受贿赂的问题。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委托人谋取利益,委托人出资“配合”设立公司或者进行其他“合作”投资的,将以受贿罪处罚。受贿数额为受托人向国家工作人员提供的资金数额。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以合资或者其他共同投资名义,为委托人谋取利益,获取“利润”,而不实际出资或者参与管理、经营的,以受贿论处。

22.关于以委托受托人投资证券、期货等委托理财名义收受贿赂的问题。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委托人谋取利益,以委托委托人投资证券、期货或者其他委托理财的名义,获取“收入”,但未实际出资,或者虽实际出资,取得的“收入”明显较高。从投资中获取利润的,应以受贿论处。前一种情况,受贿数额按照“收入”数额计算;在后一种情况下,应按“收入”数额与出资应得收入数额之间的差额计算。

23.关于赌博受贿罪的认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委托人谋取利益,并通过赌博收受委托人财物的,构成贿赂罪。

实践中应注意区分贿赂行为、赌博活动和娱乐活动的界限。作出具体认定时,应当考虑以下因素:(一)赌博的背景、场合、时间、频率;(二)赌博资金来源;(三)其他赌博参与者是否存在事先串通的情况;(4)赢得或失去的金钱和物质的具体情况和金额。

24.关于特定相关人员“名义”领取工资问题。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委托人谋取利益,以安排特定关系人工作为名,向委托人索取或者接受请求,使特定关系人获得所谓未实际工作而领取工资的,以受贿罪处罚。

25.关于特定关系人员受贿问题。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委托人谋取利益,按照本意见所列形式,授意委托人将有关财物交给特定人的,以受贿罪处罚。

有特定关系的人与国家工作人员串谋共同实施前款行为的,以受贿罪共犯处罚。特定关系人以外的人与国家工作人员串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委托人谋取利益,收受委托人财物,双方共同占有的,以受贿罪从犯论处。

26、关于受贿物品所有权未变更的问题。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委托人谋取利益,收受委托人的房屋、汽车等物品,不变更产权登记或者冒用他人名义办理产权变更登记的,不影响产权变更登记。行贿罪的认定。

在认定涉及房屋、汽车等的贿赂行为时,要注意区分贿赂行为和借款行为。在作出具体认定时,除当事人作出说明或者书面约定外,还应当考虑以下因素:(一)借款是否有合理的理由;(二)是否实际使用;(三)借用时间的长短;(四)借款是否有合理的理由;没有退货条件;(五)是否有退货意图和行为。

27.关于收到财物后返还或移交的问题。国家工作人员接受委托人财物并及时返还或者移交的,不属于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受贿后,其本人或者与受贿有关的人、物被查处,为掩盖犯罪而退回、移交的,不影响受贿罪的认定。

二十九、关于受托人在职期间谋取利益以及离开公司后接受财产的问题。国家工作人员在离任后同意收受委托人财物之前或者之后,利用职务便利为委托人谋取利益,在离任后收受委托人财物的,以受贿罪处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委托人谋取利益,在离任前后连续收受委托人财物的,其辞职前后所收受的财物应当计入受贿数额。

三十、关于“特定关联人”的范围。本意见所称特殊关系人,是指与国家工作人员有近亲属、情妇(夫)以及其他有共同利害关系的人。

31.关于正确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按照本意见办理贿赂刑事案件,必须依据刑法有关规定,准确区分犯罪与非犯罪、该罪与该罪的界限,惩罚少数,教育多数。论行贿罪及行贿罪中权钱交易的本质特征对受贿罪从重处罚的同时,对自首、立功等行为的,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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